我国从2004年底开始推行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指导下,先后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例如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监狱、看守所管理,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及改革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等等,这些措施既保证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各种案件和事件,也注意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而且中央政法各部门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也明确规定以惩治和保障并重为指导原则。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制定本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这一规定具有抽象性,甚至带有宣言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指导作用,因此,必须通过相关部门法来具体体现,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基本法律作出“保障人权”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理应率先载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适度强化惩罚犯罪手段的同时,更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因此,如果在此时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来代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将更有利于提升和统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有力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使刑事诉讼法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这必将成为人民之福祉、国家之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