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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城市的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
董礼洁,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现供职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 美国的政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由美国宪法调整,形成了联邦制的政治体制。州政府之下的政府一般被称为地方政府,它们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单一制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在17世纪的宗教和政治骚乱中,欧洲特别是英国的持不同政见者决意离开英国,最终成为美洲早期的殖民者,并相继建立了13个殖民地。王旭:《美国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王旭:《美国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See David J. Barron,RECLAIMING HOME RULE,116 Harv. L. Rev. 2255。
王旭:《美国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王旭:《美国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See City of Clinton v. Cedar Rapids and Missouri River Railroad Co.,1868;MERRIAM v. MOODY''S EXECUTORS,25 Iowa 163, 1868 WL 253 (Iowa)。
虽然狄龙法官在此后发表的一篇论文中一定程度上“软化”了这个规则:对于纯粹的地方日常事务,不应该适用严格解释的原则,除非这些权利的行使是明显不合理,令人难以忍受,或者侵犯普通法上的权利。参见JOHN F. DILLON:1 TREATISE ON THE LAW OF MUNICIPAL CORPORATIONS(1st ed. 1872)。但是,这对于州立法机关的绝对权力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纯粹的地方日常事务”这一概念非常模糊,而且,从此后的司法实践上来看,“纯粹的地方日常事务”的范围非常狭小,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地方公债的发行;另一类是地方公职人员雇佣,包括雇佣的标准、方式、退休及福利等各个方面。参见State ex rel. Heinig v. City of Milwaukie, 231 Or. 473, 373 P.2d 680 (1962)等。
See City of Clinton v. Cedar Rapids and Missouri River Railroad Co.,1868.
See MERRIAM v. MOODY''S EXECUTORS,25 Iowa 163, 1868 WL 253 (Iowa).
See HUNTER v. CITY OF PITTSBURGH,207 U.S. 161; 28 S. Ct. 40; 52 L. Ed. 151; 1907 U.S. LEXIS 1211.
对于狄龙规则最早也是最有力的反击来自于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法官库雷,即库雷法则。1871年,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法官库雷在对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的解释中提出,哪些权力保留给人民虽然没有明确,但地方自治的权力应该是保留给人民的,或者说,地方自治是人民应保留的天然之权力,据此,人民有权独立制定宪法和自治宪章,划定地方政府单位的结构和权力,而不是由州政府通过州宪法或州立法法案来决定地方政府的设置、权力和权利。这就是著名的库雷法则,这个法则已经得到印第安纳、肯塔基、得克萨斯和爱阿华州的支持。参见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罗伯特•比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美国地方政府》,井敏、陈幽泓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进步党人发动的地方自治运动始于19世纪70年代后期并贯穿于整个一战时期,这是对狄龙规则的第二次反击。针对盛行于各城市政府的老板统治和政党分赃制,进步党人发起了改革运动。虽然它最初的直接目的并不是要建立地方自治制度,但是,它对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进步党人的这一改革行动利用的是各州宪法中允许各州人民进入宪法修订程序的权利。美国各州宪法规定,各州人民可以通过复决权和创制权修订适用于州政府尤其是州立法机关本身行为之基本法律。所以,如果进步党人在一个州的选举中赢得了彻底的胜利,他们就可以通过召集宪法会议,重新制定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的规则,而且,宪法修订程序本身也可以被修改。进步党人认为,州立法机关只能制定那些普遍适用于所有地方政府的一般性立法,而不能分别为特定的地方政府制定专门的法案;地方政府有权自主制定自治宪章规定其自治权力。参见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罗伯特•比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美国地方政府》,井敏、陈幽泓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4页。井敏:《美国州与地方政府关系:在争取控制与自治的斗争中维持着动态均衡》,http://bbs.chinabroadcast.cn/read.php?tid=240728,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3月9日。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罗伯特•比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美国地方政府》,井敏、陈幽泓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罗伯特•比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美国地方政府》,井敏、陈幽泓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See City of Trenton v. State of New Jersey, 262 U.S. 182, 43 S.Ct. 534, 67 L.Ed. 937 (1923).
首先是商业条款的适用,参见Dean Milk Co. v. City of Madison, 340 U.S. 349 (1951);其次是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参见Moore v. City of E. Cleveland, 431 U.S. 494 (1977)。
如1946年的《充分就业法》(the Full Employment Act)、20世纪60年代约翰逊总统的向“贫困开战”计划、1964年《经济机会法案》(the Economic Opportunity Act,EOA)、 模范城市项目(the Model Cites program)、社区开发整笔拨款项目(the Community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program)等。参见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罗伯特•比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美国地方政府》,井敏、陈幽泓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6页。
See State Water Control Bd. v. Train, 559 F.2d 921 (4th Cir.1977).
Randy H. Hamilton: Local Self-Government Through Citizen Legislator: The Bedrock of Liberty. (1987)。
城市法人长久以来都被认为是州的创造物,因此,它没有资格在联邦法院对其创造者提起诉讼。但是,在Rogers诉Brockette一案中,美国联邦第5区上诉法院推翻了这种观点,认为城市法人在行使国会授予其权力时,有权对其创造者州提起诉讼。Rogers v. Brockette,588 F.2d 1057 (5th Cir.1979).
1983年,爱荷华州制定了地方自治宪法修正案,采纳了地方自治条款,规定如果城市法令能够与州立法相协调、相一致,城市就有权就州立法所规定的事项制定自己的法令。参见Iowa Const. art. III,§38A,Iowa Code §364.2(2) and (3) (1983)。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城市政府不能就州立法机关所保留的事项作出规定,这一原则是用于判断城市法令是否与州立法相矛盾,即对州立法所允许的事项作出禁止性规定,或者允许从事州立法所禁止的事项。因此,它并不意味着城市不能就州立法所规定的事项作出自己的规定。参见Towns v. City of Sioux City, 214 Iowa 76, 84, 241 N.W. 658, 662 (1932)。
See Tipco Corp. v. City of Billings, 197 Mont. 339, 642 P.2d 1074.
See State ex rel. Heinig v. City of Milwaukie, 231 Or. 473, 373 P.2d 680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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