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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五、结语


  

  职务犯罪的隐形特征要求适用技侦手段以提高反腐能力,但目的正当并不必然代表手段正当。职权配置机器运行程序中的制衡才是立法应着重考量的要点。技侦权的配置应当着眼于公民权利保障与侦查效率的平衡,消除部门利益、权力之争的掣肘,实现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完全可以通过落实、完善公安机关执行配合机制的情况下,鉴于技侦手段干预公民权利的重大风险,自侦案件中决定权与执行权不宜合一,即检察机关不宜自行建立技侦队伍,自己决定、自行执行技侦手段,反倒是其在技侦权配置中应当转变角色,向技侦手段及其他秘密侦查行为的“守门人”方面努力。


【作者简介】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据了解,1998年公安部决定将技侦部门改名为“行动技术局/总队/支队(处)”,但这仅仅是一种称谓上的变化,技侦手段的行使权限、具体内容都没有变化,在实践中,技侦的称谓更符合人们的习惯,本文对新旧两种称谓不加区分。
参见郎胜、王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问题解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需要略作说明的是,在上述立法条文中,立法者使用的术语为“技术侦察”而非“技术侦查”,侦查机关内部特别是技侦部门一直以来也是坚持使用“技术侦察”的术语,这一点可以从公安部颁发的许多关于技侦手段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得以证明,但时至今日多数学术观点认为对于“侦察”与“侦查”两个术语已无区分的必要,本文认同多数观点的见解,对二者不加区分。
参见郎胜王尚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问题解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有两点值得说明,一是外线侦查并非专属于技术侦查的范围,技侦部门之外的侦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外线侦查手段,二者之间的界限时常混淆;二是,秘密逮捕是指在不为外界所知的情况下将某人抓捕并进行审讯,该拘捕手段从严格意义上讲对被拘捕人而言并不是一种秘密侦查手段,且许多地区的技侦部门已经开始放弃这一手段,不将其作为技侦手段的一类加以对待。
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理论界对这一法律授权的合宪性批评颇多,认为其一方面没有明确体现宪法所要求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仅仅是一概括性授权,合宪性程度不足;另一方面,《人民警察法》与《国家安全法》从法律规范类型上看,属于职务法、职权法,规定刑事诉讼职权与其法律规范事务的本质不相吻合。
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同上注。
王建明:《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98-99页。
代表观点可参见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在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关于赋予检察机关技侦权的提案,参见李薇:《维东代表:查办腐败案件,不能没有技侦手段》,资料来源www.law.cn/fanfu/ news/2005310153759.htm,访问时间2007-2-9。此外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研究资料,国内较早研究反贪秘密侦查问题的著述当属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在十年前发表的“论反贪秘密侦查及其证据力”一文,在该文中樊崇义教授较早地预见到贪污犯罪中使用秘密侦查包括技侦手段的必要性,并较早地提出秘密侦查立法所需要遵循的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书面审批原则等,参见樊崇义:《论反贪秘密侦查及其证据力》,《人民检察》1996年第11期。
王新友:《预防错案要从排除非法证据入手》,资料来源www.tianyablog.com/blog ger/post_show.asp,访问时间2007-2-9.
报道来源http://222.221.5.134/shehui/falv/2007/1/1168767292_24/,访问时间2007-2-9。
报道来源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1275002.htm,访问时间2007-2-9。
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朱孝清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页。
王建明:《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99页。
同上,第103页。
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03页,转引自詹复亮:《职务犯罪侦查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
案件基本情况为2004年1月4日,府谷县电信局副局长申万良接到县公安局政委高光文的电话,高光文称:“现在县上不安定,我们有些案子需要在电话上作监控,因为有人可能要破坏陕京输气管道,还有些吸毒的,需要监控几部电话”。申万良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安局提供证明,随后高派城管办公室书记王明民带着一个民警持公安局巡警大队介绍信以及一封交话单前来办理监控手续,王明民当场在交话单的背后写上了几个电话号码,交给申进行监控。随后电信局监控组很快执行了监控,随后的三天里,每天上、下午王明民都亲自来电信局取走监控记录。直至三天后,王通知申无需继续监控了,同时执意要取回介绍信,这一取回介绍信的行为令申万良对此次电话监听行为产生了怀疑,经查被监控的电话号码为县人大主任、公安局局长以及前县人大主任,申万良迅速将此事通知该三人,三人联名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控告信,相关部门随即展开了调查,相关报道参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3月23日,转引自李明:《在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监听制度研究》,四川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210-211页。
据报道,三原县县委考察组进驻该县公安局考察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期间,该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政工科长两人在考察组谈话的房间内安装了窃听设备,秘密听取干部考核的谈话内容,详见《华商报》2007年7月17日的报道。
Galligan,D.J.,The Right to Silence Reconsidered,CLP 69,cited from Stewart Field and Caroline Pelser(eds):Invading the Private-State Accountability and New investigative Methods in Europe,Athenaeum Press 1998,p255.
程雷:《秘密侦查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109页。
不少学者甚至认为技侦手段的使用过度保密,所有的规范性依据均不对外公开、适用过程保密,连监控结果都并向办案部门详细交待,技术侦查被搞得玄而又玄,形成了一种技侦手段使用上的神秘主义倾向,参见《毒品犯罪证据研究》课题组:《查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运用方面的疑难问题和初步意见》,载崔敏:《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第一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版,第193页。
张毅:“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进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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