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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二)技侦权干预权利的深度、广度与后果要求必须严格控制适用主体


  

  技术侦查的本质是对公民隐私权的干预。隐私权的存在根据在于个人的自由价值和个人的创造力的维护。“隐私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他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与自治。人类如果没有隐私的空间,人的尊严、自治和人格都将难以存在。这个道理很简单:试想如果你的每一个行动都处在他人监视之下,如果你的每一个想法与愿望都为人所知或者被记录、甚至被人用于它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尊严、自治或者人格将会被摧毁,或者至少会被严重扭曲。”[21]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给个人带来的最大损害在于将产生一种“抑制”效果,因为人们可能感到自己时时正处于外来的监视之下,这种“抑制”效果将在公民心中留下阴影,令其生活在抑郁之中,自由的精神将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想象力与创造力也将随之下降。[22]


  

  不仅干预对象具有重大性,技侦手段权利干预程度要远远重于常规侦查手段:(1)干预活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侦查对象无论何时何地使用何种通讯方式与外界进行联系,既使与犯罪活动毫无关系,都会落入侦查机关的监控当中,对侦查对象的权利限制扩及到了侦查对象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2)干预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技侦手段的适用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在监控过程中所有进入到被监控的通讯媒介中的任何人、任何信息都处于技侦权利干预的范围内,即使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与所调查的犯罪行为无关,也难以逃脱警方的监控干预。(3)干预深度更为彻底,即使是最为隐私的卧室谈话也难逃监控,足以说明在现代科技支撑下兴起的各种秘密监控手段使得公民很难找到一片免受外来干预的安全空间。技术侦查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由人到事的特征,聚焦在某人身上的多种监控手段将彻底把被监控人变为“玻璃人”,24小时处于监控之下,毫无任何秘密与隐私可言。(4)技侦手段干预权利的后果具有无形性与难以觉察性,隐私受到干预的相对人难以知悉技侦手段的使用情况从而被变相剥夺了权利救济的机会,社会各界也失去了对此类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可能性,这种游离于有效监控的状况,大大增加了其滥用风险。


  

  总之,无论从权利干预的深度、广度,还是从权利干预的范围与结果来看,技侦手段都具有常规侦查手段不具备的权利干预程度,且该手段天然地排斥外来有效监管。这一权力行使的特性必然要求技侦权的适用主体、执行主体应当被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适用主体的些许扩大将使得隐私权受损范围与程度倍增。无论打击职务犯罪、治理贪污贿赂的历史任务有多么艰巨、正当,只有在穷尽其他所有选择的前提下,才有理由考虑赋予自侦部门技侦权的问题。


  

  (三)技侦决定权与执行权主体的分离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根据现有的操作模式,检察院自侦部门需委托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独享决定权与执行权。目前技侦权规制中遇到的最大障碍在于公安机关垄断了技侦的决定权与执行权,且权力运作过程高度保密[23]。打破权力过于集中与神秘主义倾向的有效途径之一就在于将技侦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实现恰当分离,不同的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衡。在这方面,逮捕权的分离制衡机制可以作为参照对象,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有权自行决定采用技侦手段;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技侦权优化配置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实行外部审批,在法院司法审查机制难以短期建立的现实国情下,赋予检察机关审批权是相对符合国情的务实的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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