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将技侦手段适用于职务犯罪的观点或者说主张赋予检察机关直接使用技侦权力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的理由:其一,职务犯罪自身的特点如高智能、极强的隐蔽性等,使得职务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其他隐形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一样面临着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突出问题,因而存在适用技侦手段的必要性;其二有助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一方面由于缺乏技侦手段的支持,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不力,另一方面既然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加大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与其让纪检机关承担侦查职能,并大量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还不如赋予检察机关采用技侦手段的权力,采用法律之内的措施解决问题;其三,长期以来认为“党内不许搞技术侦查”的政策不允许在职务犯罪中使用技侦手段是错误的看法。“党内不许搞技术侦查”是指在党内路线、政治斗争、派别斗争和调查违纪案件中,不准搞技术侦查,而不是指共产党员实施职务犯罪之后,因为其是共产党员而不得对其搞技术侦查。对于犯罪分子是共产党员就不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无异于给他们以特殊的保护,这不仅会影响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而且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4]。其四,从侦查对象的角度来看,目前的“借用”机制也存在诸多不便,由于侦查对象中包括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犯罪主体身份特殊,侦查此类犯罪需要高度保密,严格控制侦查工作的知情面,而检察机关借用其他机关手段办案,必然扩大知情面,不利于办案保密[15]。当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或者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时,由与犯罪嫌疑人同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监控、录制,也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某种程度上对侦查活动产生影响[16]。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时,检察机关再委托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对本系统的人员进行监控,其客观性与独立性值得怀疑。其五,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享有独立实施技侦手段的权力,从资金、技术与人员的角度来看,都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负责同志的粗略测算,假设在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增设技侦部门,则共需要在415个单位建设相应的设备、增加大约4150名工作人员,而每个建设单位购买与维护技侦设备需要200万元投入,总计投入8个多亿,人员与财政投入的增加并不是很大,是完全可以解决的[17]。
四、检察机关在技侦权配置格局中的应有定位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技侦权配置格局中的定位应为技侦权的监督角色,在自侦案件中可以拥有决定权,甚至是审批权,但不应当享有执行权。理由如下:
(一)技侦手段极易滥用于政治斗争与党派斗争
长期以来受“党内不得搞技术侦查”政策的影响,加之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有权使用技侦手段,对于公务人员特别是党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并不常见。实务当中,反对将技侦手段适用于官员与党员的主要理由是担心技术侦查的使用将引发党内政治生活的混乱,造成人人自危、相互猜忌的局面,损害同志关系,损害民主团结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而且极有可能沦为帮派分子搞政治斗争的工具。[18]应当说司法实践的实例已经证明长期以来在这个方面上的担心与忧虑并非空穴来风,2004年1月,陕西榆林市府谷县发生的县公安局政委随意命令电话监听县公安局局长、县人大主任事件[19],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监听等技侦手段存在极易被滥用于政治斗争的可能。无独有偶,2007年7月,陕西咸阳三原县也发生了公安局工作人员对县委干部考察组的工作谈话进行非法监听的事件[20]。这两例监听手段滥用的实例既说明了目前技侦手段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印证了技侦手段极易被滥用于政治斗争、派系斗争的历史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