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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10月,我国已有调查类组织或机构(如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其中合法注册的调查公司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8]实证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民众是赞成确认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的。在2000多人的随机调查中,只有10%的人认为应该明令禁止私人侦探在中国的发展,16%左右的人认为“应该大力扶持”,近70%的人认为“应该允许存在,但要严格限制”。[9]


  

  在实践中,部分警方也开始默认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据报道,2004年,杭州市悄悄出现了私家侦探和警方的一种合作:私家侦探和警察一起出马,侦破案件或抓捕逃犯。合作流程一般是这样的:当案件比较棘手而当事人又极需案件尽快告破,警方会向其建议由私人调查机构协助警方侦破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私人调查机构就会出面与其洽谈合作事宜以及费用方面的具体问题。谈成后,私家侦探就会协助警方侦破案件或出外抓捕逃犯。如谈不成,警方就按照原计划进行案件侦破。业内人十表示,这是一个“三赢”的方法。首先,当事人可以如愿让案件尽快侦破;公安机关可以缓解警力不足造成的困难:私人调查机构也能得到经济利益。此外,警方与私家侦探的合作也可以解决私家侦探不具有执法权的难题。[10]


  

  我国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构建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我国民间侦查应予合法化。双规侦查制度是双规侦查模式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制度层面的双轨侦查,就没有模式层面的双规侦查。二是立法确认被害人和民间侦查机构的知情权、调查取证权、侦查监督权。


【作者简介】
马海舰,单位为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赵军,单位为安徽省公安厅。
【注释】参见毛立新:“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发布时间:2006-12-2713:54:32,下载于:,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参见榷桥隆平:《美国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作用》,转引自宋英辉:《刑事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3年第5期。
白少康:“刑事侦查法律关系研究”,载《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4期。
参见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下载于:http://www.tpan.cn/newsfile/2009-1-30/2009130185608.html,2010年12月6日访问。
参见:“私人侦探社的生存发展以及若干涉及法律问题探究”,下载于:http://www.paper800.com/paper149/164A43E5/,2010年12月6日访问。
参见郝宏奎:“私人侦探业法理探析”,载《侦查论坛》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参见廖靖文、刘海健:“市民被盗雇侦探抓逃犯‘边缘’手法引争议”,载2007年05月12日《广州日报》。
参见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下载于:http://www.tpan.cn/newsfile/2009-1-30/2009130185608.html,2010年12月6日访问。
参见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下载于:http://www.tpan.cn/newsfile/2009-1-30/2009130185608.html,2010年12月6日访问。
参见:“公安部门‘花钱买情报’私家侦探与警察联手抓逃犯”,下载于:http:// www.c007.com/ztsj/4114.htm 2010年11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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