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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二)弥补官方侦查之不足。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受警力、经费、体制、地方保护主义的约束,公力救济的质量下降,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弱化。然而民间侦查业却以其较高的工作效率、专业的调查手段,低额的诉讼成本在信息调查、证据收集方面显示着巨大的优势。在公安机关保障不力或无法涉及的领域,民间侦查介入刑事案件的调查可以使被害人获得更充分的救济,弥补侦查机制固有的缺陷。特别是一些被害人不愿或不敢向侦查机关报案时,允许其聘请民间侦查机构就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在绑架案中,被害人亲属由于担心被害人的安全而不敢向侦查机关报案,这种情况下,求助于民间侦查就既不易被发现,又能够迅速地展开解救被害人的活动。


  

  (三)节约侦查资源。目前,全国各级财政都难以充足保障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经费不足是各级公安机关所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这样的后果之一就是很多本来可以破获的案件因为经费上的原因不得不放弃侦查。同时在侦查实践中,各地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存在一个众所周知的潜规则:那就是对一些企业内部的经济犯罪以及被害人经济状况良好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将办案成本转嫁到企业或者被害人身上。虽然潜规则的出现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却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容易给社会公众留下侦查腐败的口实。民间侦查的经费是由被害人一方提供,如果允许民间侦查介入到刑事诉讼中来,部分代替侦查机关为被害人一方进行调查取证,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分担侦查机关的经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安机关警力、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共资源。


  

  (四)公众观念上认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交往等日趋复杂,普通民众对知情权的要求日益突出,国人在面对纠纷和解决纠纷时的证据意识也有很大提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是,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由于很难具有调查能力和取证设备,而在公权力无法顾及或不能滥用的情况下,雇用专门民间侦查机构或专业调查人员,就具有相当大的市场需求。如2006年8月,广州市民廖小姐钱财被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疑犯之一却久未抓到,无法追回损失,廖小姐于是花2万元聘请了“私家侦探”,并在2007年5月将嫌犯抓获,协助扭送公安机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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