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发达国家,“私人侦探”和律师、医生等职业一样,不仅被社会所普遍认同,而且具有相当的发展规模。在美国,2004年前就约有160多万人从事私人侦探业,是美国警察人数的3倍,年营业额超过1000亿美元,列世界之首。在德国,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03年带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注册公司将近1200家,从业人员超过27万,营业额达到200亿欧元。北欧、南美、大洋洲,甚至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的私家侦探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英国有3000多家私人侦探机构,从业人员超过1.5万人。在日本、印度、泰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国业都有私人侦探机构。[5]在欧美现代警力革命过程中,私人侦探是警力私有化(Privatization,即警力向私人转化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应构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从整体上看,我国属于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构造,奉行“侦查中心主义”和完全国家本位主义,国家取代被害人包揽了一切诉讼活动,被害人仅成为立案的材料来源和调查询问的对象,成了侦查破案的工具。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将其纳入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列。虽然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但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完全的当事人地位,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问题依然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如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实际上无权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而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由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意识不强和制度不健全,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因而影响了司法公正,其弊端已逐渐暴露。因此,我国应该改变官方侦查的全面垄断地位,实行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吸收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参与侦查。主要理由如下:
(一)引进竞争机制,促使警方提高效率。在我国,受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影响,我国存在着司法资源严重浪费、司法权力和公民权利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并由此导致了政府管理职能庞杂、司法效率低下以及司法腐败的现象,加之职能部门之间没有相互竞争的关系,使得我国的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不成正比。[6]要改变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现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引入一个合理的竞争机制。民间侦查业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形成这样一种竞争机制。民间侦查业内部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因为该行业是以商业形式运作的,并以有偿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其从业人员若不提高工作效率,则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民间侦查的参与,必然会给国家公安机关带来一定压力,从而能够促使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