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轨侦查模式
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控方有二,一是国家侦查机关,二是被害人;辩方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民间侦查机构属于社会服务机构,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取决于委托方:既可能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服务于辩方,行使辩护职能,又可能接受控方的委托,服务于控方,行使控诉或追诉职能。因此,根据民间侦查权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双方之间运作格局的不同或根据民间侦查服务对象的不同,在侦查程序层面,双轨侦查可以分为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和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所谓控辩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控方或追诉方(国家的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和辩方或被追诉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模式。所谓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同属于控方的官方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模式。如果说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强调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和制约,那么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则强调官方侦查主体与被害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制约。
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意味着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有权参与侦查,一方面配合、支持官方侦查,另一方面监督、制约官方侦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而言,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应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第一,知情权。所谓被害人的知情权是指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了解侦查机关是否立案以及侦查进程的权利。可以说,这是一种能为不同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统都能接受的有关被害人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受害者有权获知有关信息,参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二,调查取证权。为配合、支持官方侦查,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有权依法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及涉及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的各种证据,协助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弥补官方侦查的不足与缺陷。从实践看,被害人多数是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难以直接调查取证,而民间侦查机构拥有调查取证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设备,可以很好地弥补前者在取证能力和取证手段方面所存在的不足。
第三,控告申诉权。被害人参与侦查程序,不仅仅是配合、支持侦查,也意味着监督、制约侦查,应有权对不当或违法侦查进行控告、申诉,以保证警方的侦查符合自己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