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中国的拦截具有充分的国内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中国船舶对“无暇号”采取的强制措施,无论在方式上还是程度上都符合公约的有关规定,属于公约授权下的正当执法行为。当然,如以后再次发生外国船舶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时,考虑到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中国可首先进行警告,如果外国船舶不停止非法活动则可对其进行拦截和驱逐,但在拦截和驱逐中我方应慎用武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二)善用危机公关,争取国际舆论的支持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公共舆论对争议问题的解决往往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引导舆论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对争端中的各方可谓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发生国际外交冲突时,在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合理地利用危机公关引导舆论,能够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并推进危机的合理解决。
“无暇号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迅速做出反应,第二天即由其国防部发表了声明,在声明中对中国政府进行了措辞严厉的指责,称“2009年3月8日5艘中国船舶对美国海洋科学考察船无暇号采取跟踪和危险性的接近举动,这一举动很明显是意图扰乱无暇号在国际水域中执行例行的任务”。不仅如此,美国媒体也迅速反应,一时对中国的指责铺天盖地。此外,为了增强其“受害者”形象的说服力,美国政府还在其官方网站和youtube.com上公布了相关录像和照片,[25]这些手段相当程度上达到了美国政府颠倒黑白的目的。反观中国在这次事件中的反应,与美国相比稍显逊色,外交部发言人于2009年3月10日才在新闻发布会上第一次对事件作出回应,此后中国政府又在其他场合做出了回应,但这些回应都很简短,且缺乏法理依据。所以在未来的危机处理中,中国有必要对此作出改进,首先是在反应的及时性上进行改进,争取在第一时间公布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声明,以确立基调;其次,应该加强相关证据的搜集和法理性的解释,以强化中国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三)发起缔结相关条约,以应对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首先,中国可联合一些有相同利益的沿海国共同缔结一项条约,在这项条约中可原则性规定非经沿海国允许,外国不得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危害沿海国安全的军事活动,尤其是未经沿海国批准,外国船舶不得进行军事考察和测量活动。虽然这项条约未必能得到海洋强国的尊重和认可,但是它代表着相关国际实践的发展,当条约被广泛地实践和普遍认同时,就会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从而有可能约束美国从事类似的军事行为。
其次,在时机成熟时,中国可联合相同利益国家修订海洋法公约,加人限制外国军事活动的内容。当然这个时机同样取决于相关国家实践和条约的发展,实际上已有许多实践表明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时须首先得到批准,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在进行测量活动时都会首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26]但是与美国进行双边谈判达成相关协定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由于美国是海洋强国,为了维护其海上霸权,一直推行所谓的“海洋开放政策”,[27]这一政策的主旨就是保证美国在所谓“国际水域”的自由航行权。中美之间可能存在原则性分歧,但是我国可借谈判宣示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和和平政策,也不失为一种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