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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法律立场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上享有安全利益,在他国进行军事调查活动违背了国际法的一般准则,是对他国安全利益的侵害。如1969年《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194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决议》、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预的宣言》以及其他条约中都反对任何国家从事刺探他国敏感情报的行为,即使是有外交豁免的外交官从事这类活动,也会被立刻驱逐。[23]由此可见,在他国从事军事调查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和平相处原则的。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同样享有国家安全利益,虽然这与其在领土、内水和领海上的国家安全利益有程度上的差异,但本质相同。它们都要求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并避免因采取敌对措施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国家安全利益具体表现为:[24]部署相应海上军事力量,执行海上防御、海上预警、军事训练、海上保安等各类海空军事活动,行使国家自卫权;维持相应海上执法力量,防范并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行使海上执法权;保持相应海洋管理力量,对该海域及其上空的人类海洋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行使其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海洋法公约已经肯定了沿海国的安全利益,不仅要求外国不得妨碍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内权利的行使,而且其无害通过制度体现了对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尊重。公约将下列行为视为对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威胁:“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这说明公约也将军事调查行为视为对他国安全利益的威胁,并要求各国尊重沿海国的安全利益。


  

  根据公约和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虽不禁止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首先,海洋科学研究应该为了和平目的而进行。公约第240条规定:“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本条所指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不应对沿海国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所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和平目的”的限制不仅排除了直接侵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只要是对沿海国的安全利益构成威胁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禁止。由于军事调查活动不在“和平目的利用”之列,中国有权对外国军舰的军事调查行为行使管辖,并加以制止。其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获得中国的同意,并尊重中国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第56条规定,沿海国对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管辖权,这意味着沿海国可以在国内立法中规定进行海洋科研活动时需满足的条件,有权对违法的海洋科研考察活动采取必要的执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9条也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由于中国并没有给予外国政府和军事船舶以管辖豁免,“无暇号”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测量活动应当首先通知中国政府的主管机关并获得批准,“无暇号”擅自进行调查活动违背了公约及中国国内法的规定,是非法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四、几点启示—中国可资采用的执法措施


  

  (一)中国在“无暇号”事件上的处理完全符合国际法,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当类似事件再次出现时,中国政府还可采取必要的拦截措施


  

  首先,中国的拦截活动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无救济的权利是赤裸的权利,为了保证权利的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赋予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以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同时,也赋予了沿海国对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公约第73条规定:“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公约制定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第111条还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虽然这些条款并没有直接授予沿海国拦截的权利,但却说明了一点,即在出现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内法规定时(前提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不明显冲突),沿海国为实施其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违法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进行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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