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约的缔结过程来看,外国是否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一直存在争议。以巴西为代表的沿海国主张外国军舰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必须获得批准,巴西在签署公约时发表了相应的声明,声称:“公约的条文并没有授予其他国家未经提前通知和获得沿海国的同意时,在专属经济区内擅自执行军事任务,尤其是使用武器或爆炸物的行为”。[7]但是,海洋大国以扞卫“海洋自由”为借口,抵制沿海国的主张,意大利在签署公约时发表了针锋相对的声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并不享有剩余权利。尤其是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不包括(外国)进行军事行动时需要事先通知或许可”。[8]与海洋强国的主张相比,沿海国的主张是合理的,其根据在于:海洋大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将威胁到沿海国的和平及秩序,既然沿海国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取得了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当然有权要求外国军舰尊重沿海国的安全利益。这一主张代表了绝大多数爱好和平国家的利益,也是沿海国正当的权利诉求。
遗憾的是,公约为了尽早通过,以模糊的态度对此进行平衡,并将争议留待日后解决。一方面公约肯定了沿海国的权利,根据公约第56条第1款规定,目前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主要有:(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2)海洋科学研究;(3)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以经济和环境类为主,明确保留给沿海国,但是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利用的问题上,公约则语焉不详,只是在56条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另一方面,公约对其他国家的权利也做了规定,在第58条第1款肯定其他国家“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并在第58条第3款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但是,这些条款在剩余权利的立场上十分模糊,譬如对“沿海国该如何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外国又该如何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等,条约都没有说明,这也为海洋强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留下了口实。从总体上而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专属经济区本身就是从无到有的一项制度,它的出现即代表着沿海国权利的扩张,而且从现有的权利内容来看,从早期的捕鱼权利扩张到资源、环境等方面,正在不断充实和发展之中,沿海国的安全利益终究也会在公约中得以反映,但这有赖于沿海国不断强化其法律立场,以最终实现其在专属经济区的安全权益。
二、“无暇号”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航行自由
(一)美国关于“无暇号”享有航行自由的论点及其依据
“无暇号”事件发生后,一些美国学者认为“无暇号”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完全的航行自由,中国的执法船舶不应干预“无暇号”自由航行的权利。其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