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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法律立场

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法律立场



——以“无暇号”事件为视角

郑雷


【摘要】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的管辖权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美国的“无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这一事件更引起了中美两国的外交争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安全利益,未经沿海国的许可,他国不得借军事测量为名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危害其国家安全的活动。这种军事测量活动不仅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相悖,而且也不在“海洋自由”之列,中国可以对此进行必要的拦截。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军事活动
【全文】
  

  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测量”及其他军事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过程中悬而未决的问题。公约制定伊始,广大沿海国(Costal States)和海洋强国(Maritime Powers)就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了长久的博弈。虽然公约已经生效,但由于公约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沿海国和海洋强国在此问题上依然冲突不断。近年来,美国等海洋强国无视他国的安全利益,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单方从事军事调查活动,遭到了许多沿海国的抗议,2009年3月8日发生的“无瑕号事件”[1]更是引发了中美之间激烈的外交冲突。“无瑕号事件”只不过是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的一个缩影,中美此前还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如“南海撞机事件”[2]和“鲍迪奇号事件”,[3]这些事件引发了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合法性的思考。中国拥有广阔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内的安全关系到我国的整体安全,为应对和解决类似的争端,依法维护我国正当的安全权益,从理论上澄清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是否合法实属必要。


  

  一、专属经济区内军事利用的法律争议


  

  在海洋法公约缔结过程中,由于各国的利益难以平衡,海洋法公约只是一个相互妥协的产物,公约对待尚有分歧的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有学者指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应是现代海洋法,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明令禁止的那部分权利”。[4]海洋法公约未明确规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有权从事军事活动,为了解决这一“剩余权利”问题,首先需要探讨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范围。


  

  从专属经济区产生至今,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呈不断扩充的趋势。专属经济区的出现源于沿海国对海洋渔业和其他海洋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1945年杜鲁门公告中首先提出了建立领海外捕鱼区的问题,主张在“毗连美国海岸的公海区域”建立养护区,但是该公告未创立任何新的海洋制度。在公告出现后不久,一些国家陆续提出了扩大管辖区域的要求,如1946年阿根廷发布了关于对邻接大陆的海洋和大陆架享有“国家主权”的法令,不过对外国保留航行自由的权利。智利也在1947年的一项法令中宣布对大陆架和“邻接海岸的海洋”享有主权,但其范围是以海岸和岛屿量起的200海里以内,在某种意义上智利是第一个建立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国家。[5]20世纪50年代以后,沿海国的权利要求终于成了时代的主旋律,1952年智利、秘鲁和厄瓜多尔在联合发布的《圣地亚哥声明》中宣布“对自该海岸带不少于200海里拥有主权和管辖权”,但是,外国船舶在这一区域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在1972年,亚非集团起草并由肯尼亚提出的一份工作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这份文件中指出现有的公海制度片面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提出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主权。一些加勒比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作出了修正,它们在肯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资源享有主权的基础上保留航行自由和铺设管道的自由。[6]海洋强国将沿海国的权利要求视为对其既得权利的严重威胁,主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仅享有捕鱼的优先权。但是时代的趋势终究不可阻挡,随着海洋法公约的出台,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性权利基本获得保障,但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是否有权管辖外国的军事活动则始终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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