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违法性判断问题,正如平野龙一认为的那样,“在正当防卫中防卫意识是否必要?在紧急避险中避险意识是否必要?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会因为有关违法性思考方法的不同(即是从客观来考虑还是从主观来考虑)而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它是(违法性的)试金石”。{4}(P241)其次,该问题主要涉及到的是违法性判断中主观违法性要素或者主观正当化要素的问题,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或者认识是否影响客观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所谓违法性系指行为对于法律规范具有对立否定的本质。”{9}(P254)从本质上来说,违法性就是行为的最终处罚根据,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中自来存在主观的违法性论与客观的违法性论的对立。主观的违法性论认为法的本质是命令,当人违反了法的命令而实施行为时,就可以对其作出违法的评价。当然,对于行为人来说不可能被执行的命令是无意义的命令,因此,依据主观的违法性论,只有遵从命令规范的人,也就是能够理解法的命令并且遵行的人(有责任能力者)才是法规范的对象,除此之外都不是违法性判断的对象。据此,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影响违法性判断的因素,不存在“无责任的违法”。就防卫意识而言,作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或者认识是影响客观的防卫行为是否违法的因素。与之相对,客观的违法性论认为虽然法规范是命令,但是作为其逻辑上的前提,必然先存在对该行为所产生事态的好或者坏的评价。由命令而产生的影响个人意思的意思决定规范主要与责任相对应,而作为其前提的评价规范则与违法性相对应。换而言之,就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违法性的判断是对违反评价规范的事态的确认,因此违法性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无关。就防卫意识而言,因为其与违反评价规范的事态无关,所以不会影响防卫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论的尖锐对立在新客观违法性论中得以缓和。新客观违法性论认为命令规范在违法性和责任层面具有不同的机能,在违法性层面,作为判断基准的规范是以抽象、一般的人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在责任层面,则主要是以与具体行为人相关的个别、主观的意思作为评价对象。既然违法性是针对抽象、一般的人的行为,那么作为人的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都是违法性的评价对象,所谓的违法性就是行为人对行为规范的违反,也就是以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违法性并非是因果的违法论或者物的违法论而是人的违法论。据此,防卫意识对于防卫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当然存在影响。[8]
现在,客观违法性论是有关违法性的通说观点,但是在客观违法性论内部存在着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结果无价值论就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应该被处罚。说到底,就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违法性。行为无价值论则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即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说到底,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违法性。[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