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意识
王充
【摘要】在正当防卫中,防卫意识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其是否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以及其内容如何是争议的焦点。这些争议不仅是由于学者们对法典用语的含义、
刑法体系理解的不同所造成的,更主要的是由于
刑法目的观念上的差异。从
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防卫意识应当成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其内容应该是对客观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
【关键词】防卫意识;防卫目的;防卫认识;偶然防卫
【全文】
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来说,我国刑法学通说观点认为应该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具体而言,就是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与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的条件。[1]近来也有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等四个方面。[2]对比这两种观点,前者认为防卫意图(识)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而后者则认为只要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并非必要条件。那么,何谓防卫意识?就正当防卫的成立而言,防卫意识是否必要呢?
一、有关防卫意识的争议观点
对于防卫意识问题,在刑法学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按照防卫意识是否必要的标准大体可以将这些观点分为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
1、防卫意识必要说
防卫意思必要说认为,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而言,防卫意识是必要的,行为人没有防卫意识,即便是行为在客观上实现了防卫的效果也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条文规定中所使用的“为”这个字,如果从语言学的语义来看的话,意味着是行为的目的、意图,如果没有防卫意识则不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要求,如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就认为“为了能够成立防卫行为,存在是否需要防卫意识的问题。如果只是偶然地在客观上实现了防卫的结果,由于不能说是为了防卫的行为,因此应该认为防卫意识是必要的。”{1} (P237-238)
第二,行为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体,防卫意思是防卫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行为是主观与客观的整体构造,因此如果不存在防卫意思,那么很明显不能说是防卫行为。进而,违法性并非仅仅是结果无价值而且还必须考虑行为无价值,从这样的违法观出发的话,如果没有防卫意思,偶然地在客观上实现了防卫的结果,是不应该认定违法性被阻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防卫意思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应该将(防卫意思)作为主观的正当化要素来把握。”{2}(P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