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据此,杨状认为本案的焦点应为韩寒的名誉是否被损害、方舟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四方面。大状个人认为,首先:韩寒作为一名在中国有较强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作家,该事件被网络及媒体轮番报道,故韩寒的名誉应该已经受损;其次:若方舟子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韩寒的相关作品为他人代笔,那么大状认为方舟子的行为将构成违法;第三:由于方舟子作为中国的知名人士,其一言一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加之媒体的高度关注,故大状认为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打假先锋方周子在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上连续发布多篇质疑韩寒的文章,大状个人认为方舟子至少在质疑韩寒人品、文品方面是存在故意的。
当然,方舟子在博文中称其是进行学术批判,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杨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3)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本案中即使法院将方舟子的行为定性为学术批判,方舟子仍需要证明韩寒的作品为他人代笔,但该证据估计很难取得。
三、结果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