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结果猜想
杨状
【摘要】杨状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应为韩寒的名誉是否被损害、方舟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四方面。
【关键词】韩寒;方舟子;名誉权
【全文】
因怀疑韩寒找人代笔写书,方舟子在网上对韩寒发起“炮轰”,引发双方长达11天的网络“口水战”。
今天凌晨“韩方”之战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韩寒经纪人发布博文称今天韩寒将以1000页的手稿资料作为证据,正式起诉方舟子。而后者则表示“欢迎起诉”。
作为法律界人士,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名誉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的管辖法院、争议焦点、判决结果进行如下分析:
一、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杨状认为,韩寒可以在方舟子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本案中由于韩寒的生活、工作所在地均在上海,故可以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上海。当然,大状估计如果上海法院受理本案的话,方舟子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争取在北京法院处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