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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新证据审查与认定的基本思考

刑事再审新证据审查与认定的基本思考


花玉军;王成


【关键词】刑事再审;新证据;审查;认定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该规定明确了“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检察机关以新证据为由提出申诉、抗诉的情形占有相当的比例。鉴于再审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对新证据的审查与普通程序存在不同,突出表现为新旧证据之间矛盾更为突出,对新证据的审查标准更加严格。由于目前我国有关刑事再审证据审查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对与新证据有关的理论探讨也不够全面和深入,这直接导致了司法机关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存在认识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一、刑事再审新证据审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对再审新证据的范畴界定认识不清


  

  与民事再审新证据不同,我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再审新证据的内涵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关于新证据的界定标准,法官一般是根据学理解释或者办案经验进行判断,不同法官对同一新证据进行认定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非常普遍。一是在新证据应以何时间作为分界点的标准问题上,存在“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和“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之分,对上述两种证据是否均属于再审新证据范畴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作为再审理由的新证据应是“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1}即只有判决生效前没有被发现、判决生效后才被发现的证据才是新证据,而判决生效前并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才存在的即“存在意义上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范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据于法院判决当时‘已否存在’,以及该证据属于何种‘形式’(包括证据资料及证据方法),亦非所问。……甚至于,新的鉴定,得以动摇原判决采为基础之原鉴定结果者,亦可能具有崭新性。”{2}二是对新证据的外延问题上,尤其是对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翻供或者证人改变证人证言等这些发生变化的证据是否应视为新证据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这些改变后的证据属于发生变化的旧证据,不应认定为新证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这种变化后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就应视为新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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