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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

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


侯猛


【关键词】村规民约;司法适用
【全文】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法院来介入村庄纠纷解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案件争议的核心往往涉及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而法院裁判村规民约合法性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1}法条规定的虽然清楚明确,但法院如何运用该法条来判断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却面临很多实际问题。


  

  一、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司法判断


  

  按照《村民组织法》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统称为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村规民约”。我们在云南林区X村庄调查中发现,{2}在村庄内部存在着一个由不同层次村规民约形成的社区规范体系。首先是村民会议通过的“X村村规民约总则”(以下简称“X村总则”),地位相当于一村之“宪法”,内容涉及村庄的基本制度如农业、林业、牧业、权属界限、沟渠道路、社会治安、社会公德、水电管理、人口、矿山管理等。村民会议还制定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如“林改实施方案”。但大多数文件是由村民委员会(或与党支部一起合称“两委”)制定通过的。这些村规民约在社区管理和村内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3}


  

  “村规民约”与“民俗习惯”有时候会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他们在内容上往往具有部分的一致性。目前对于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已经为法院系统所关注,{4}但村规民约与民俗习惯实际上有很大不同,其司法适用可能更为复杂。村规民约由于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且往往是以书面或较为正式的形式公布,这反映出村民自治权利的基本特征。因此,即使是涉及内容相同的民俗习惯和村规民约,法院对于民俗习惯适用与否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于村规民约的审查更为谨慎:法院既要对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进行程序审查,而且还应考虑实质性审查是否侵犯村民自治权利。按照《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规民约可以认为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具体体现。那么,法院在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对村规民约的不同内容进行区别对待:与强制性法律条款相抵触的应认定为无效,但与任意性法律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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