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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

  

  如果字面含义或明白含义规则存在一些固有缺陷,难以适应现代社会中立法的整体构架性和政策性,不能为一些边缘案件提供指导,还可能妨碍通过解释使制定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需要,该解释会产生不连贯、荒谬或不便利的结果,并足以使法院相信不必这样进行解释时,就可以遵循对加以修正的“黄金规则”,{4}也可以考虑制定法背后的政策和目的,即我们不再按照字面含义解释议会制定的法律,而是按照这些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解释它们的弊端规则。{5}据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的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立的补偿标准等事项,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关于“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第42条关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的规定,向批准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上一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关于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农业人口如何计算问题


  

  在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方面,一部分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落户于农村,落户时承诺不要承包田、宅基地等待遇,因而未取得土地承包权,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当所在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被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的主体是否包括落户于农村的这部分人员,在审判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落户人员不应得到土地安置补偿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给予的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其主要安置耕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保证耕地的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而降低。落户人员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不在安置补助费范围,不享有安置补助费。第二种观点认为,落户人员应得到土地安置补偿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关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的规定,其属于农业人口,享有安置补助费的范围;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并不影响其农业人口的身份;其应获得安置补助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一种观点正确。因为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的对象是征收耕地之前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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