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的共同点是:两者均处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的强制性;区别点在于:征收实质是强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以补偿金为代价,属于有偿取得;征用是对私人和企业的动产、不动产的强制使用,并不取得权利,强行使用之后物归原主,损坏了不能归还的照价赔偿;从法律上讲,征用就是一个事实行为,不发生权利转移,而征收发生权利转移;征收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手续,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均要严格按照征收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查。征用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特别状态特别权力特别救济。
(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需附加任何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了公共利益;二是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三是必须依法补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二种观点符合立法本意和特别牺牲理论。
二、相关原则解析
(一)土地登记公示公信原则
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为使成千上万的义务人清楚权利人的物权,就要求建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在物权的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说,没有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公示公信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公开的能够表达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能够确定物权归属及内容的方式都属于物权公示的方式,主要有:登记;交付;占有;合同等。《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信是建立在物权公示基础上的,是指对物权公示的情况大家都信任认可。物权公示是从外部特征把握物权归属,其公示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是一致的,但有时会发生不一致,例如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出售。物权公信的法律意义在于物权公示的权利与真正的权利不一致时,善意的受让人依据物权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出让人有权处分,交易具有效力。物权公信的作用和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是相同的,保障交易安全;结果相同,善意受让人取得相应物权。有的国家在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适用物权公信原则。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首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其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再次,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我国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所有权,又适用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立法上更为简洁科学。
2.物权公示的效力
同一种公示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其效力不同。例如登记,既有登记生效主义,即不登记物权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又有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物权在当事人之间也发生效力,但不登记物权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物权效力。如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