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提倡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是比过去有所改革和进步的模式;但不应当以之作为唯一的模式和准则。我们还应当有多元化的管理模式。譬如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国家公权力与社会组织公权利的互动互控、协同管理;进而由社会组织主导、政府辅助、公众参与、社会自治的模式。后面两种优于单向的党政管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早就强调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理念和原则;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等等,这些都是十分明智和有远见的治国决策和社会管理的方略。如果我们同时能重视对公民权及公民社会的公权利的保障,抓紧有关这类公权利的立法,使公民社会的结社权、言论自由权、政治参与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得到有序的畅通行使,使蕴藏在民众中的巨大社会潜力得到充分的释放,必然大大有益于对国家治理,有利于社会管理,而且这比之基本制度的改革也较轻而易举。特别是作为省、市基层政府在依法治理中,涉及基本政治制度层面的问题,很难或无权措手;而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公权利,在“为人民执政”过程中,采取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靠人民执政”的理念与方略,就会事半功倍。
在当代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家—社会二元并存,多元利益群体日益形成的局面下,出现了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的趋势。国家权力不再是控制社会生活的唯一手段与资源。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开始拥有自己的一些物质与精神资源,从而也能运用这些资源,对社会与国家产生很大的影响力、支配力。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社会权力。它同国家权力是并存和互补互动的。
由于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利益诉求极其多样化和复杂化,政府的资源与能力有限,信息有时不免失灵,政府权力鞭长莫及,加上官僚主义和腐败,留下许多未能做或不便做的公益事项,也有必要通过公民和社会组织自动地运用它们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去弥补和救济。
非政府组织现在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权力源。社会权力越来越多样化、分散化和强化。各种社会组织按其性质与分工,分别拥有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有的还有宗教权力。政府已不是在所有领域都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当然仍然是治理社会的主导力量),很多社会事务已由社会组织运用其社会资源与社会权力来治理。有些社会事务是政府不能或不愿做、不该做的,非政府组织正好填补了这个空白。并且利用其资源优势,有些可以比政府做得更好。它们的崛起还可以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使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