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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向

  

  基于此,社会管理不应当理解为主要是国家(执政党和政府)管理社会,更不能是国家单向控制、统制社会。社会管理的主体首要的应当是社会自己,社会应当享有充分的社会自治权力和民主参与和监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根据宪法二条第三款,人民(此处指公民和民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政府)是社会管理的第二层次的主体,即经由社会(人民)授权治理社会,其职能和义务在于尊重和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权和公民权,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和促进社会福祉提供公共服务产品。


  

  至于社会管理的客体,应当是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和社会成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而不是对公民的私人活动和社会上的思想、文化的多样性加以过度的控管。党和政府无权垄断经济和社会生活,更不应垄断思想文化。执政党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责是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在取得公众的认同和协助下,协调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权利与机会的平等关系,社会物质与精神资源的公平占有与分配关系,并为此制定相应的法制,等等。


  

  (二)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由于权力不加制约就天生地有扩张性、专横性,特别是在社会管理领域,权力作为强势主体,面对弱势的公民就易于侵犯其人权和公民权,因而必须“控制控制者”,把这些曾经是“领导一切”即控制社会一切的党政权力本身首先控制起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以遏制其不受法治与人权约束的专横。为此,在加强社会管理的同时,还应谋求管理与保护的平衡,行政权力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和互控。不能只是无制约地单向地扩大行政权力,侵权越权。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而且所依之法也必须是保障公民和公众权益的良法。近年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权益,以法谋私,制定一些违法违宪的“红头文件”,号称依法行政,实际上是以非法之法甚至以恶法行政,或者干脆违法行政,暴力执法,造成流血惨剧。这类“社会管理”不是化解而是加剧了官民矛盾冲突,与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三)社会管理的社会化


  

  社会管理也不能只是党和政府对社会的单向行政管制、政治控制,而需要着重依靠社会组织的自治和社会主体协同党政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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