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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向

  

  再如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经公布草案、征询公民意见的程序,就通过了《关于修改身份证法的决定》,其中两条涉及侵犯公民私人信息隐私权:一是将指纹信息增加为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二是扩大警察查验身份证范围,将“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纳入查证范围。这就大大扩大了查验范围,而且授权区政府就可以决定什么是“重大活动”和查验的场所。此外,公民的第二代身份证内都要安装芯片,用卫星定位来监控每一个人。这样,全体国民的私生活也都被置于公权力随时随地的广泛窥视、监管之中,13亿人可以全部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个人信息安全则受到威胁。


  

  如果“创新社会管理”竟是在上述这类“重管理、轻保护”的立法思路下的“创新”,则社会管理的加强,必将导致侵犯人权行为的加剧。这就很可能导致中国走向“警察国家”。这是违反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的。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宪法义务。社会管理的合宪性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权益,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关切和担忧。


  

  二、社会管理创新应重在观念的转变和体制的改革


  

  胡锦涛在上述2月19日的讲话里特别指出,“社会管理创新即社会管理改革创新”。不破不立,首先要转变管理社会的旧思维,改革旧的社会管理体制,要害是明确社会管理的主旨,管理的主体与客体,把握管理的限度,使社会管理与保障人权平衡,防止过度控制,侵犯人权。


  

  (一)明确管理的主旨、主体与客体


  

  前已指出,创新社会管理是“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下的一个子课题,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大目标的。社会和谐是衡量管理的成败得失的尺度;而和谐不单以是否维持了某种秩序为检验标准,在强制力的高压下,也可能取得暂时的、表面的安稳秩序,但那并未化解矛盾,而可能是隐藏、积压了矛盾,甚至激化了矛盾。


  

  既然我们认定我们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精义,简言之就是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在宪政国家或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应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主体的权利和社会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政府的权力为本位。社会是“社会的社会”,而非“国家的社会”;相反,国家倒是社会的国家(国家来源于社会,国家权力是社会/人民赋予的),社会要监督、管理国家,国家权力要为社会、为人民服务。所以,社会管理的主旨就是为社会服务,而不是管制社会,压制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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