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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向

  

  现在各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却似乎重在社会管理;而管理又重在政府对社会的单向控制;控制的目标则是“维稳”;维稳的指向又偏重于维护某地方、某部门的“政绩”,说到底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特别是某些党政部门及其领导人的权位,而不是重在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平正义、民生福祉。这就有违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初衷,也使社会建设走进社会管制的狭窄胡同,甚至偏离和谐社会的大目标,侵犯公民权利,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譬如“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只是在十七大报告“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节中提出的,限于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这虽然很重要也很迫切,但没有触及社会结构体制的改革,特别是调整社会物质与精神资源的公平占有与分配体制;平衡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国家权力互控互动的结构改革,似非治本之上策。


  

  又如有些党政干部把“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抹去了“创新”这个前提,消极地、片面地、墨守成规地理解为:以党和政府为单一主体,去单向“加强对社会的管理”;而不是依靠社会的自治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而所谓“管理”,则将之等同于对社会的行政管制、政治控制;对社会矛盾冲突与社会危机不是着重疏导,而是围堵、遏制,甚至打压,以致维稳的经费高于国防预算。


  

  对管理的对象主要落实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而何者为“特殊”,则可能给执行者作任意解释提供很大空间,存在被滥用的隐患。如一些维权律师、公益社会组织、外来流动人口(如农民工、“上访专业户”)、或被认为有“异质思维”或异见者,也被视为“特殊人群”受到“特殊”管控。把5亿网民、3亿多微博用户以及所有手机用户管起来,强化对公民及舆论的控制。据新华社和《南方日报》报道,2011年初深圳市当局为主办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营造社会的和谐稳定”,“展开排查清理百日行动”,将8万名被视为“治安高危人员”“清理出深圳”,而这些“特殊人群”并非现行违法或犯罪分子。至于西南某大城市竟耗资170亿在市内安装了50万个监控摄像头,监控市民的日常活动,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监控城市。


  

  这种管控的部分法律化,则体现在新公布的刑诉法修改草案的某些规定中。按照这个修改草案规定,警方可以在未经检察院依法批捕和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就“有罪推定”地认定某公民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从而可以擅自“合法”地秘密拘捕他,而且无需通知其家属(须知即使是绑匪,为勒索钱财也会通知被绑者的家属)。这种可免除公安通知义务的秘密拘留、秘密逮捕,以及草案规定的可对此类犯罪嫌疑人秘密进行“特殊技术侦查”(这意味着可以“合法”窃听电话、拆阅私信、封闭网络、跟踪监视……),而且通过这种特殊手段获取的资料可以作为审判的证据。凡此种种,已严重超越了正当法律程序,又缺乏或基本没有规定相应的制约权力和权利救济的规定,给公安部门的滥权大开方便之门,公民可以轻易被秘密拘押、失踪,警察权大大扩张。难怪外电称,这个草案如获通过,将是“公安机关的重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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