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差额财产的关系
——上海二中院判决徐绍敏受贿等罪刑案
罗开卷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全文】
裁判要旨
差额财产的形成仅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而不能说明差额财产来源合法才是构成该罪的实质要件。行为人的差额财产全部或主要形成于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前,但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对差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定罪量刑。
案情
被告人徐绍敏在先后担任上海市信息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2009年2月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借款”、“顾问费”等名义分别索取或收受请托人捷顶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上海紫竹科学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40万元和10万元;以“津贴”等名义分别非法收受请托人北京凌讯华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江新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的钱财22.5万元和4万余元。
被告人徐绍敏在公务活动中结识了上海银行港澳台投资部总经理罗某并与之约定,借用罗在香港的银行账户交易香港H股,收益归徐所有。2007年7月,徐绍敏通过工商银行将存款36万余元兑换成港币37万元汇至罗某在香港上海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中。2007年10月,徐绍敏以其妻子陈某名义,通过上海银行将存款37万余元兑换成港币38.5万元,汇至上述账户。按照徐绍敏的要求,罗某将上述港币75.5万元以市价购进“国讯国际”H股股票。徐绍敏作为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在历次财产申报中均未如实申报上述境外投资钱款。
1998年3月至2009年7月案发,被告人徐绍敏家庭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和支出总额为1576.9万元,扣除徐绍敏和其妻子陈某的合法收入以及徐绍敏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合计598.2万余元,徐绍敏受贿所得96.5万余元,审理中查明的徐绍敏能够说明来源并有证据证明的合法收入31.5万余元,徐绍敏仍有差额达84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