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理由并进行综合考虑,笔者建议将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自由刑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简介】
李希慧,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董文辉,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参见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2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
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9页。
我国1996年颁行的《
水污染防治法》附则把“有毒污染物”解释为“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笔者认为,在《
刑法》第
338条没有对“有毒物质”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该解释认定“有毒物质”的范围。
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6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1页。
笔者对新确定的“污染环境罪”罪名稍持异议。我国《
刑法》确定的过失犯罪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明确在罪名中规定“过失”字样,如过失决水罪等;第二类是在罪名中标注“重大”、“事故”等表征字样,如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第三类是没有任何明显表征字样,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等。相比之下,带有一定表征字样的罪名更易为司法机关掌握和社会公众认知。根据罪名确定的方式、原则以及过失犯罪确定罪名的特点,笔者认为,将本罪确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是比较适宜的。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1页。
郭建安、张桂荣:《环境犯罪与环境
刑法》,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页。
参见李洁:《法定刑设定根据与设定技巧研究》,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