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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江永跃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全文】
  

  2011年6月,王某以已接手明城房产公司开发的“香樟苑”小区总承包合同为由与犯罪嫌疑人沈某签订建筑转包合同,将“香樟苑”小区部分工程转包给沈某,由王某收取沈某5%管理费。同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沈某以取得明城房产公司开发的“香樟苑”小区承包建筑施工为由,与李某签定分包施工合同,将包木工、瓦工等工程分包给李某。同年8月12日,沈某收取李某押金10万元,后发现自己被王某所骗,王某并没有取得明城房产公司开发的“香樟苑”小区总承包。次日,沈某即关闭手机,后更换手机号码,人也销声匿迹。为此,李某以沈某利用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明城房产公司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承包“香樟苑”小区的施工合同。沈某收取李某的10万元押金用于还债6元,其余全部挥霍一空。同年12月14日,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下落不明。本案对沈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沈某在与李签订合同时,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沈某是在与王某签订建筑转包合同后,认为自己有承包权的情况下与李某签定分包施工合同。沈某收取李的10万元押金时,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被王某所骗。本案由于王某下落不明,无法证明王某与沈某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也无相应证据证明沈某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沈某李某之间属于合同纠纷,李某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沈某返还10万元的押金。故沈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即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应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沈某得知合同无法履行,应积极退还押金。这里的押金10万元可以理解为,沈某代为李某保管的财物。对本案进行分析:一是沈某客观上侵占了李某10万元押金;二是沈某有拒不归押金的行为;三是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四是沈某事实上将押金全部用于还债和挥霍。为此,沈某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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