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所得税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进行征收,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对象。从2008年起,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加成征收和自行申报等方式加大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2008年当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纳税人总数的3%,贡献了个人所得税的35%。2009年以后,又加大了对高收入者在要素所得、企业年金收入等方面的税收征管的力度。与此同时,对中低收入采取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除了简化和完善税制外,还将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经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其中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比重达94%,其中适用5%税率的比重约70%,比按现行9级税率增加了17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尽管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了一步,但个人所得税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改革的方面:
一是减除费用标准仍然较低,高收入阶层远远超过了减除费用标准,而大量中低收入阶层在减除费用标准附近,工薪阶层仍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税征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
二是税率级距仍然过多,边际税率仍然过高。
三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模式尚需完善。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抑制居民贫富差距过大方面的作用,必须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