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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方面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为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10月又分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个人所得税修改草案根据2010年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征收始于1980年,由于个人收入水平低,个人所得税收入十分有限,1980年全国的收入总额不足20万元。1985年突破1亿元,1990年突破20亿元,尤其是1994年以后,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和征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出现了强劲的增长势头,从2001年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超过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长,其在相当多的省市已经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源,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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