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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蓝甫赌博洗钱案

  

  与现实生活中赌场相比,如今网上赌场已经成为洗钱的安全天堂。赌博网站总部大多设在有“逃税天堂”之称的加勒比地区。许多网站根本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监管,也不遵守国际赌场的游戏规则,它们甚至不会查问客户的身份资料。许多犯罪集团把钱款打进这些赌博网站开设的账户后,一般先象征性地赌上一两次,然后就通知网站“我不想再玩了”,要求网站把自己户头里的钱以网站名义开出一张支票退回来。于是,一笔笔数额巨大的“黑钱”便轻而易举地“洗白”了。初步估算,每年通过数百个赌博网站清洗的“黑钱”数额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


  

  由此可见,利用赌博进行洗钱已成为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尤其是近年来国内很多贪官利用出境赌博进行洗钱犯罪活动逃避刑事追究。下面就国家工作人员境外赌博引发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3、境外赌博的司法管辖问题?


  

  在蓝甫案中,蓝甫就是利用出境赌博来妄图将受贿之钱洗成干净的钱的。最终以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的,有人就质疑为什么不对其再定一个赌博罪实行数罪并罚呢?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第303条虽然规定有赌博罪,但具体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方可定为赌博罪。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很难从以赌博为业这一方面认定赌博罪,因为从行为特征看,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正当合法的职业难以认定其以赌博为业。在蓝甫案中,蓝甫仅称其只是为了娱乐而参赌,在境外澳门、美国等地赌博是合法的。首先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在境外赌博我们国家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第一,根据各个国家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我国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境外赌博犯罪不适用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而只能适用属人管辖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赌博罪属于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因此从法定刑的上限来看,我国刑法对境外赌博犯罪一般是没有空间管辖效力的。但此处规定的“不予追究”,刑法典中的限定词是“可以”,这表明不予追究只是一种倾向性,但不是绝对不予追究,法律仍保留追究的可能性。第二,刑法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也就是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境外从事的赌博相关犯罪,不论法律规定的刑法上限是多少,均应当接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1日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对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赌博的,还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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