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赌博(或博彩)进行洗钱的界定以及实质?
2009年11月1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就明确规定“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该司法解释就从侧面认定了赌博也可以成为洗钱的一种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官员都是受过一定教育的,智商也应该不低。从官员成长的轨迹和环境,以及他们所受到的教育和环境影响,都不足以使他们一下子从高官蜕变成赌徒。为何蓝甫比职业赌徒还红眼,上百万的去参赌,毫不心疼,难道真的是因为他是赌场上的“常胜将军”?唯一的解释就是钱的驱使,而且要是干净的钱,能让他不用受刑事追究可以胆大放心地使用的钱。从表面上看,无法看出蓝甫是怎么通过赌博洗钱的,正如陪他参赌的官员所说蓝甫在赌场上基本是输的,那输了还有什么钱可洗?这就必须揭开赌博的面纱,看到洗钱的真正内幕——如果是高手,他拿着1000万筹码进场,输掉100万后离场,要求赌场把剩下的900万打进他的账户,他已经为将来可能的追查设置了障碍。因此,人们只注意到这些人在不停地输钱,但相对于标准洗钱模式中的大量损耗,赌场洗钱的风险常常会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在澳门赌场的贵宾房,有意行贿的老板们要与他请到赌台前的政府官员暗通款曲,就会不经意地将一枚价值100万港币的筹码放入官员的筹码堆中,这枚筹码不过一块饼干大小,赌博结束后筹码就可以变现,变成干净的钱,不再是受贿的赃款;而且动作隐蔽到整个行贿过程只有他们两人心知肚明,即便将来引出祸事被行贿者反咬一口,这笔钱的来龙去脉也是无据可查。而对于高官自己是如何携带赌本至境外参赌的问题,一般高官自身是不会携带巨额现金的,而是通过另一个洗钱工具——“地下钱庄”,将洗钱者人民币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支付的外币数量,直接兑换,如果接受洗钱者兑换及转存境外的委托,即通知境外合伙人,由后者从境外的银行帐户中支付外汇到洗钱者指定的帐户上。同时在国外,赌博场所虽然受到严格控制,但仍可合法营业。洗钱者也可以用大量小额现钞的黑钱购买赌博筹码,在小赌一番后立即将筹码兑换成大钞。另外,洗钱者也可以将黑钱存入赌场帐户内,在赌场逗留几天后,离开时,要求赌场开立支票,随后再兑换成其它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