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评蓝甫赌博洗钱案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洗钱罪是通过《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三)》予以具体规定的,那时的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所以对于蓝甫案,虽然犯罪人确实存在将“黑钱”洗成“白钱”的事实,但根据当时的刑法刑法修正案,由于受贿罪并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蓝甫利用赌博试图掩盖其受贿赃款的来源的行为只能看作是他为了逃避受贿罪而做的一个过程性行为。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受贿罪对蓝甫定罪量刑。


  

  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所以根据《刑法修案(六)》,行为人如果明知是贪污贿赂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一定方式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则定性为洗钱罪。在蓝甫案中,蓝甫明知是其受贿所得的赃钱,企图通过赌博掩盖赃款的性质,多次出境参赌,通过将其所谓“逢堵必赢”的赌资筹码兑换成现金,顺利地将“黑钱”洗成“白钱”。蓝甫着力渲染的赌战风云,不过是为自己洗钱的一种说辞而已。两害相权取其轻,尽管参赌同样是违纪行为,但如果能够以此为黑金找到来由,洗脱自己要杀头的受贿罪名,违纪也就无足轻重了。所以如果该案放在现时,就不是简单的定为受贿罪了,就应该单独考虑到蓝甫洗钱的犯罪行为了。


  

  《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也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利于防止腐败资金外流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不断上升,日益猖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反洗钱的打击力度不够。加大对洗钱打击的力度,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控制和遏制,是从下游堵截遏制上游犯罪。从蓝甫案中可以看到犯罪人是如何通过赌博将受贿的赃款变成所谓的赌博赢来的钱,掩盖受贿的事实。如果不是有人证明蓝甫在赌场并没有“百战百胜”,蓝甫很有可能就将黑钱洗成白钱,在调查时最多以参赌违纪来处理。原因就在于,以前并没有把贪污贿赂罪归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蓝甫有了用赌博来洗受贿所得的赃钱是违纪行为,还不构成洗钱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而且可以很好地掩盖了其受贿事实。由此可见,将贪污贿赂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内,最现实的意义就是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有效威慑以及有效地防止资金外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