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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蓝甫赌博洗钱案

评蓝甫赌博洗钱案


戴书晖


【关键词】蓝甫赌博洗钱案
【全文】
  

  案情简介:


  

  蓝甫,前厦门市副市长,1999年因涉远华走私案而被调查。做贼心虚的蓝甫于1999年12月20日出逃澳大利亚,2000年1月21日归案。 2001年4月,蓝甫因受贿505.7万元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为了将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的五百多万元“黑钱”洗成“白钱”,蓝甫想到了赌博。当司法人员问起蓝甫其巨额不明财产和其在境外违纪参赌的情况时,蓝甫称几年间,他通过赌博赚到的钱多达65万美元外加33万港币。蓝甫称其逢赌必赢:“1993年9月,在马来西亚参赌:大赢39万马币,后换成13万美元,带回国交给岳父;1996年2月,又到马来西亚参赌:大赢十几万马币;1997年3月,去美国考察,在拉斯维加斯参赌,赢了近5万美元;厦门和澳门首航开航仪式,到澳门参赌:大赢340多万港币,后换成43万美元交给岳父;1997年去香港,在公海上的一条赌船上参赌:赢了13万港币;1998年下半年,两次到澳门赌博:赢20多万元港币……”这样蓝甫就把其受贿的黑钱顺理成章地变成了白钱。赌博充其量只能算是他严重的违纪行为,受贿的钱有了正当的来由,这样自然就洗脱了要杀头的受贿罪名。然而一些已经到案、曾经陪同蓝甫参赌的人,他们的供述却与蓝甫的“交代”大相径庭。厦门某机关工作人员供称,他三次陪蓝甫到澳门赌博,蓝甫一次未赢。另一位公司经理供称,1998年他两次陪蓝甫在澳门和澳大利亚赌博,蓝甫将别人提供的赌资全部输掉。曾为蓝甫提供过赌博筹码的两位港商也供称,他们曾陪蓝甫到澳门赌博,并为他提供赌资,没想到蓝甫全部输掉,铩羽而归……


  

  案件焦点:


  

  1、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后,该案的定性有什么变化?


  

  2、利用赌博(或博彩)进行洗钱的界定以及实质?


  

  3、境外赌博的司法管辖问题?


  

  4、洗钱罪上游犯罪和洗钱罪的关系?具体到本案的分析。


  

  5、如何正确分析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境外赌博和洗钱之间的关系?


  

  法理评析:


  

  1、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后,该案的定性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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