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解释论研究
陈洪兵
【摘要】司法解释确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混淆了“进境”与“进口”;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中的“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系指未经国务院有关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将捕捉水生动物解释为“猎捕”没有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虽然侵害了他人矿产资源所有权,无需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收购、出售古旧家具,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采伐枯死珍贵树木,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不应构成盗伐林木罪;超出采伐许可证数量采伐他人林木的,应构成盗伐林木罪,而不是滥伐林木罪。
【关键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构成要件;解释论,法益
【全文】
一、理论现状:长于批评,拙于解释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有九个条文,设置了十五个罪名,具体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国内关于环境刑法的论着,几乎千篇一律地都是着眼于批评现行刑法,提出应增设危险犯、规定严格责任等所谓完善立法的建议,或者争论我们到底应树立“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刑法观。[1]我国环境刑法条文肯定存在缺陷,环境刑法理念无疑也需要更新,而且加强环境刑事立法,有效打击环境犯罪更是现实的要求(今年自然灾害率甚至高于往年的十倍,则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但是,尽管我国立法的效率常常让外国人惊讶不已,但完善立法的建议被采纳通常尚需时日,更何况是否如学者所言存在所谓的缺陷尚需斟酌,因此,笔者认为,与其批评环境刑法,还不如认真地解释现行环境刑法。正如有学者所言:“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刑法,不如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即使立法者当初根本没有想像到的事实,经过解释也可能完全涵摄在刑法规范中;或者相反。于是,经过解释后的刑法,不再是制定时的刑法;虽然刑法的文字仍然相同,但其内容已经改变。所以,成文刑法比立法者更聪明。”[2]
国内相关论着基本不关注实践中的“鲜活”判例,即基本上是纯理论演绎。笔者认为,不关注实践中的真实判例,不评析总结判决妥当与否,正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始终落后于别人的原因,也是实务部门抛弃我们理论界的根源。本文试图结合诸多典型判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解释论上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对理论的深化与司法实践的指导有所助益。
二、个罪构成要件解读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最高法院将本罪概括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该说存在缺陷,会导致不当缩小处罚范围。因为“进境”与“进口”毕竟不是等同概念。例如,某外国公司将一船固体废物倾倒于中国领海内的,属于“进境”倾倒固体废物,理当成立本罪,但不能说其行为属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将本罪概括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就意味着本罪的成立必须先有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其次必须有非法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但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利于处理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关系。所以,有学者认为,宜将本罪概括为“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3]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有学者认为,本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①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简单客体,即对外贸易的管制;后者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在侵害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同时,更主要地侵犯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②犯罪对象存在着宽窄之别,后罪的范围较宽,包括所有的固体废物;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境外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4]该观点存在疑问。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条文仅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没有表明是违反海关许可而侵害了对外贸易管制。相反,第339条第3款还明文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说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中“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仅指未经国务院有关环保主管部门许可,若是既未经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又未经海关部门许可而逃避对外贸易管制的,则既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前提),又构成走私废物罪;若虽然经过了国务院有关环保主管部门许可,但未经海关部门许可而逃避了对外贸易管制的,则仅构成走私废物罪。此其一。其二,也不能认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在对象上的区别是,前者可以用作原料,后者不能用作原料。因为不管能否用作原料,只要事实上未经国务院有关环保部门许可进口,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就有必要作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加以处罚。否则,行为人只要辩解其以为是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而进口,就可以逃避该罪的处罚。而且,在固体废物是否可以用作原料难以形成定论时,按照上述学者的主张,既不能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也不能以走私废物罪论处,而形成了不能容忍的处罚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