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旨主义从原初意图转向原初意义之后,新原旨主义者认为新原旨主义摆脱了旧原旨主义所面临的批评。但是,马克·图什内特(Mark Tushnet)认为,如何将个人意图整合成集体意图和历史记录不完整这两个困难,使得旧原旨主义的下列主张落空:只有原旨主义才是能够避免法官主观性的宪法解释方法。虽然新旧原旨主义之间的关注点不同,但是新原旨主义同样无法使得上述主张成真。作者以宪法第二修正案和Heller案为例。他认为,对同样的关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材料的语法、句法和用法进行分析,会得出与斯卡利亚在Heller案中不同的结论。此时,法官需要在不同的原初公意之间进行选择,因此新原旨主义同样无法避免法官在宪法解释过程中的主观性。{20}(P609-618)劳伦斯·罗森塔尔(Lawrence Rosenthal)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为例,认为新原旨主义给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公司的特权和豁免带来了困难。第一,第十四修正案起草之时,关于公民的特权和豁免的理解不包括宪法前八条修正案所列举的权利;第二,没有制宪者意图把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扩大至公司法人的证据;第三,一种非原旨主义方法能更好的解决公司法人的问题。{21}(P361-384)原旨主义在实现了从原初意图到原初意义的转向之后,新原旨主义者一方面从理论上论证原初意义在宪法解释过程中的民主合法性,另一方面也积极的分析历史资料寻求宪法条款的原初意义。宪法文本的原初意义与现实相冲突是批评者反对新原旨主义的一个重要理由。另外一个反对理由是有关布朗案的。布朗案被认为是第一个明显违背了传统观点——最高法院只能以宪法文本、历史和解释惯例而不能以对宪法社会政策的考量为依据来推翻民主政治的决定——的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此迈克尔·麦克奈尔(Michael W. Mcconnell)认为,校园中的种族隔离制度在重建时期是被理解为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因此,运用新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同样能够得出布朗案的判决结果是合宪的结论。{22}(P947-1047)斯蒂芬·格瑞芬(Stephen M. Griffin)教授从历史相对论的角度对新原旨主义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新原旨主义者依靠历史却忽略了历史相对论,原旨主义没有正确的运用来自过去的证据,因为它忽视了历史背景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即原旨主义有选择的运用来自十八世纪的证据裁判今天的案件,而没有考虑到相关的历史背景的变化。拒绝从十八世纪走出来和对历史背景的忽略使得原旨主义无法应对超越宪法第五条的合法的宪法变化。{23}(P1199)
四、原旨主义内部的理论分支间之比较
(一)新旧原旨主义间之比较
新旧原旨主义间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依据基恩·恵廷顿(Keith E.Whitington)的观点,新旧原旨主义间的区别主要有三个:第一,与旧原旨主义相比,新原旨主义不再是对沃伦法院权利法学的批判。如果说以伯克为代表的旧原旨主义是消极的、批判性的;那么以麦克奈尔为代表新原旨主义是积极地,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他们探寻了许多宪法条款的原初意义。第二,与旧原旨主义相比,新原旨主义不再强调其对司法限制的作用。新原旨主义较少强调其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作用,在宪法判决的过程中,新原旨主义强调法官的角色是“适当就是一切”(fit is everthing),而不再强调只有原旨主义才能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旧原旨主义强调司法对立法多数的服从,相比之下,新原旨主义与对立法多数的司法服从之间的联系变淡。新原旨主义不再要求法官不干涉立法机关,它要求法官忠实的支持原初宪法。第三,新原旨主义不再强调宪法文本起草者的具体的意图,转而追求宪法文本被采纳时的公意。{13}(P607-612)新原旨主义的代表性人物麦克奈尔认为,任何有关宪法解释的理论都有两个本质的特点。一个是宪法文本要被当做法律来对待;一个是宪法文本必须被理解为起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因此,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在宪法解释中采用原旨主义的方法:如果所有的权力都来源于主权者人民,宪法的权威来源于人民创造宪法的主权行为,那么宪法就应当依照他们的理解被解释。{24}(P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