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并不违法
庄根森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检察长辞职
【全文】
日前,有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接受检察长辞职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检察长辞职之前就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做法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是“程序超前,不合法理。” 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后不宜直接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待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依法决定代理。”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44条第9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与决定代理检察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能否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有关地方组织法的法律询问的答复,对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做法是认可的。2004年地方组织法第4次修改后,由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0年10月15日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0年8月20日:“我区某旗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旗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同时决定一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未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以前,检察长的职权由谁行使?”的法律询问,作出答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以前,原检察长应继续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5年3月6日在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14日:“我省淳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因生活作风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并任命一位副检察长为代理检察长。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长的辞职要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市人大常委会刚开过会,批准辞职要等近两个月的时间。目前,继续由原检察长行使职权有一定困难,在上一级人大未批准原检察长辞职前,可否由代理检察长行使检察长职权?” 的法律询问,作出答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之前,如果原检察长不能继续行使职权,可暂时由常委会任命的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