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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主体 |
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
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 公司债窄。有法人资格但不一定严格按 公司法成立。 |
资金用途 |
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 |
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直接相关 |
信用来源 |
公司债的信用来源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 |
不仅通过“国有”(即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担保机制,实际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
发债额度 |
最低限大致为1200万元和2400万元 |
发债数额不低于10亿元 |
管制程序 |
核准制。市场定价,引入市场评级,不强制担保。公司债监管机构往往要求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特别重视发债后的市场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