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债券市场法律监管框架面临洗牌?

债券市场法律监管框架面临洗牌?


佟刚


【关键词】债券市场;法律监管
【全文】
  

  如果将国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定义为广义的债券,现行体制下法律实行多头监管,被戏称“五龙治水”。即财政部监管国债和地方债;央行监管中期票据和短融;发改委监管企业债;证监会监管公司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监管国内银行间市场金融债的发行。企业类债券(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券)中存量从大到小排名依次是中期票据>企业债>短融>公司债。


  

  从监管实务看,国债和金融债的监管摊子还算清晰,但央行、证监会、发改委三家的企业类债券监管可以用利益纠葛、监管割裂形容。


  

  先说其中利益矛头最锋利的企业债和公司债之争。在西方国家,由于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所以在西方企业债券即公司债券。但是在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形成的债券市场之下,公司债和企业债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法人资格但不一定严格按照公司法成立)发行的债券。中国企业债券目前主要有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而中国的公司债限于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后,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将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附: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区别


  


  


  
  
  


第 [1] [2] [3] 页 共[4]页

  
比较项目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