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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实践中,对于能动司法,少数法院推进思路还较为单一,相关举措未能真正实现由自在到自为、自发到自觉的转变。我们认为,与具体行为相比,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可以催生人民法院和法官自觉主动的能动司法行为。与此同时,在当前的司法国情条件下,对能动司法进行合理的、必要的规制,引导能动司法在


  

  现代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也应当成为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并不是一个超前性的课题,而是一个现实性的课题;并不是要不要进行制度建设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行制度建设的问题。


  

  总的来说,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就是要把一个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动司法的经验加以总结,形成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遵守的司法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认为,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主体是:建立健全能动司法机制制度的组织实施者,即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客体是:能动司法机制制度所指向的具体内容,既包括宏观层面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机制制度,也包括微观层面的法官能动司法的机制制度。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既不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基于自我限缩的立场追求司法的绝对被动中立、刚性裁决和事后救济,更不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基于司法万能的倾向去无限拓展司法审判的“势力范围”,而应当是通过一系列司法运行机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遵循司法审判工作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司法审判工作的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职责和社会职责定位、司法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实际需要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切入点是:以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为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司法工作机制和制度,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规则治理的重要职能[19]。此外,在当代中国的宪政体制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框架中,能动司法不可能也决不允许像西方国家走得那样远,决不意味着法官造法,也决不表明人民法院和法官担负着宪政性司法审查的职责。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制度底线,乃是现行宪法确立的当代中国的宪政体制,必须满足合宪性的基本制度要求,必须与现行法律体系相协调,必须建构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着力点是:(1)建立健全公共政策转化机制,能动地依法服务大局。在司法过程中落实公共政策,有利于顺利地实现法律对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控,这正是人民法院能动地依法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公共政策进入司法的过程,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将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指导法官的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将公共政策引入司法审判,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司法机制之上,明确公共政策转化的主体、形式以及进入裁判的路径等基本问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转化的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于职责定位等方面的考虑,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一般不宜作为公共政策转化的主体。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统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唯一主体,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公共政策予以转化;高级人民法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但是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转化公共政策。(2)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我国国情条件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能仅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某一个部门。能动司法主张法院不应当以鼓励诉讼为导向,而要努力将纠纷解决向社会开放[20]。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对诉讼手段的过度依赖,这既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能动干预的一种体现。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这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机制,等等。(3)建立健全参与社会治理机制,能动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是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应急处置等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从而对社会实现科学有效低成本的管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份内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应尽的社会责任。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等等。(4)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能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满意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最高评价标准。民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司法只有获得民意的认同才会有公信力。准确把握涉诉民意,在依法司法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原则、法律认知和是非标准,使司法的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达致公众更加易于接受的司法公正,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是民意在司法中得以理性表达的制度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让司法更加开放民主、更加公开透明,才能使司法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5)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机制,能动地服务涉诉群众。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进行诉讼,减轻群众诉累,这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当前,要着力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司法工作机制:司法公开机制、诉讼服务机制、巡回审判机制、司法救助机制,等等。(6)建立健全审判经验总结机制,能动地指导法官办案。认真总结广大法官正确运用司法裁判方法、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的做法举措,及时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出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更多的法官提供审判思路,确立审判规则,确保司法审判的良好效果,这也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要建立健全总结审判经验的长效机制,为人民法院开展总结审判经验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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