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动司法的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进程之中,由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更加注重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力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着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着力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其一,坚持能动司法与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在现代社会,法院是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基本职责就在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当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收入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日趋扩大,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加之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一大批法律相继出台或修改以及诉讼
收费标准的降低,涉诉纠纷数量持续增长,纠纷类型更加多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压力空前加大。如何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主动,有利于人民法院掌握司法审判工作的主动权,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柔性,可以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确
保纠纷解决的良好效果;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干预,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实质正义,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诉前解决和就地化解,等等。可以说,能动司法契合了变革时代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客观需求。
其二,坚持能动司法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当前,我国新型社会关系频繁产生,新型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出来,但是社会管理的方式、手段、作风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一些群众产生不满甚至对立情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司法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在传统的司法观念中,司法手段仅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事后补救方式,只有纠纷业已进入诉讼渠道后,司法权才有施展的空间。能动司法则主张司法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拓展介入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司法审判工作,引导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强化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总之,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可以推动社会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健全与发展社会治理机制,从而契合了变革时代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需求。
其三,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司法现代化的历史实践证明,司法活动不仅要遵循形式上正确合理的程序,注重形式正义的实现,从而使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可预测性,而且强调对基本价值准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诸如正义、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等,从而致力于追求实质正义。司法的实质正义通过司法的形式正义表现出来,司法的形
式正义则必须以司法的实质正义为其存在的根据和前提,司法的实质正义对于司法的形式正义具有优先性。尤其是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必须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在确保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努力维护和实现实质正义。当前,少数法官没有能够很好地把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辩证统一关系,导致某些案件虽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严格适用了法律规定,但却未能得到公众的认可,甚至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质疑。此外,极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的情况依然存在,而其中许多行为,往往是在程序上做文章。我们认为,严格的形式合理性很容易导致实质合理性的丧失,绝对被动地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带来实质正义的湮灭[18]。能动司法强调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的优先性,从而契合了变革时代公正廉洁司法
的客观需求。
五、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主题
能动司法的价值意义凸显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过程之中,但是,坚持能动司法,却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建立健全机制制度,切实把能动司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应当看到,在当前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