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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第四,坚持能动司法,这是破解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民司法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基层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困扰人民法院的司法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司法难题还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比如,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已经成为常态,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压力空前加大;涉诉信访矛盾、执行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司法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保障乏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司法环境还不尽理想,树立司法权威还要走一个比较漫长的道路,等等。有效破解这些司法难题,人民法院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凸显人民法院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自身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从而积极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司法难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主动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或缓解诸如案多人少、涉诉信访、执行难等等司法难题。


  

  第五,坚持能动司法,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服和信赖。司法公信力不是凭空而来的,最主要是靠公正廉洁的司法活动来实现。当前,司法审判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仍然存在较大反差,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质疑。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当作多角度的分析,其中,司法对民意吸纳不够,导致法律公


  

  正观与群众公正观、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要准确运用证据裁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要具有高度的司法智慧,始终恪守司法良知,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使裁判结果真正经得起社会的评判。要积极转变司法方式,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明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彰显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7]。


  

  第六,坚持能动司法,这是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这些优良传统蕴含着极为丰富的能动司法的理念与机制。特别是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创造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的能动性品格:一是实事求是,反对主观主义,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调查案情,弄清纠纷事实真相;二是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的正确意见,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和要求,向当事人说理讲法,消除对立情绪,依法合理处理案件;三是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机关与群众共同处理案件,使群众意见与法律规定在判决中有机融合为一体,彻底解决纠纷;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巡回审判,就地办理,审判案件不拘形式[8]。新中国的人民司法制度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司法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工作,有必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优良传统,努力开掘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的宝贵遗产。


  

  三、能动司法的逻辑要义


  

  一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为一些西方国家所广泛接受[9]。关于能动司法,中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解读。“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在这里,基于中西方的比较分析,探寻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内在逻辑,厘清其内涵、定位、特征与边界等重要问题,这对于形成对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准确把握与科学评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在西方国家,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界定并不统一[10]。总的来看,司法能动主义是指法官在司法审查案件中偏离既定成文法或先例的规定,以政治信仰或公共政策为指导,对立法和行政部门持怀疑和不顺从的态度,进而通过扩大公民平等和自由权利范围,维护公民的尊严与价值,实现社会公平[11]。比如,《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12]。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沃夫尔则对司法能动主义作出这样的解释:“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就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么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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