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应对过程中,能动司法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注意到,通过近年来的研究与实践,对能动司法的一些重要问题已经初步形成共识,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争论分歧[4]。本文拟对能动司法的价值依归、内涵特征、基本要求、边界限度、实现途径等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们正确认
识和把握能动司法有所裨益。
二、能动司法的价值依归
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承载什么样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司法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法治发展的未来前景,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大命题。司法担当的角色,回答司法“是什么”的问题;司法承载的责任,回答司法“如何做”的问题,前者体现了司法的世界观,后者体现了司法的方法论,两者共同构成司法哲学的基本范畴[5]。在现代司法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着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两种迥然相异的司法哲学观。司法克制主义要求,司法权必须以绝对被动的、中立的、严守规则的、终局性的面目出现在社会生活之中,法院在国家政治架构中应当扮演相对消极的角色,并且充分关注形式正义的实现。司法能动主义则认为,司法权应当相对主动和适度超前地介入社会生活,为各
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通过法官的权力,尤其是概括的法律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究竟是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我们认为,坚持能动司法在当代中国有着内在的必然性。
首先,坚持能动司法,这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的必然要求。考察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政治性都是司法的一个基本属性,司法的功能使命都是由其政治属性决定的。其一,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作为基础和来源,司法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空间;其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权力架构安排,决定了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其三,法律是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活动的依据,而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政治为司法提供了权力来源,奠定了组织基础,确立了司法依据,司法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其功能使命就是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功能使命,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并为之服务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克服纯
粹业务观的错误倾向,防止将审判案件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而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自觉把司法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其次,坚持能动司法,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司法功能上,更加关切涉诉民生利益的维护;在司法公正上,更加关切实体公正的彰显;在司法效果上,更加关切案结事了的实现;在司法过程上,更加关切司法的公开、民主和便民;在司法公信上,更加关切司法廉洁和司法作风。如果我们片面地强调司法的绝对被动,不去积极主动地解决涉诉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片面地强调司法的绝对中立,不去积极主动地指导当事人诉讼,片面地强调法律至上,不去积极主动地吸纳涉诉民意,司法就会远离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就会被拉
远,司法也就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方便群众,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再次,坚持能动司法,这是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法院已经成为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之一,法院的功能已经从原来的单纯的解决纠纷日益转向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参与社会的治理[6]。在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法院担负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责任。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以裁判结果昭示法的引导、规范、教育功能,这是司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复杂流变的社会关系亟待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护。但是,受立法难以避免的模糊性、滞后性等因素的制约,司法裁判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的完善。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社会治理规则的建立健全,从而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