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公丕祥


【摘要】“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正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过程中,能动司法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一种司法理念、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和司法效果,进而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的基本取向。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制度建设,把一个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动司法的经验加以总结,形成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遵守的司法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能动司法;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司法改革
【全文】
  

  一、引言


  

  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正在对能动司法进行热烈的讨论。在现代汉语中,“能动”,即自觉努力、积极活动[1]。“能动性”,即对外界或内部的刺激或影响作出积极的、有选择的反应或回答。人的能动性称为主观能动性,其特点是通过思维与实践的结合,自觉地、有目的的、有计划地反作用于客观世界[2]。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观能动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基本特征之一,只要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就必然存在主观能动性。司法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当然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不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能动司法的。我们所说的能动司法,并不涉及司法有没有能动性的问题,而是涉及司法有多大的能动性的问题,研究的是司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介入、对诉讼的干预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度问题。如


  

  果司法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取向,这就是能动司法;反之,如果表现出比较保守克制的取向,则不能称之为能动司法。


  

  回顾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司法历程,可以看出,能动司法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1991 年《民事诉讼法》颁行之前,人民法院遵循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拥有较为广泛的诉讼管理权、指挥权和主导权,司法的能动作用发挥较为充分。比如,法院依职权全面收集、调查证据,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审理民


  

  事案件着重进行调解,二审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和解、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实行准许制度,庭审以法官询问、讯问为主要方式,等等。应当说,这种诉讼模式所彰显的司法群众路线以及所体现的追求实质正义和有效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诉讼模式过分强调法官对诉讼过程的干预,法官的权力不受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少数法院超越职权的现象:有的法院将本不应该以司法方式解决的问题揽入司法渠道,有的法院不适当地承担起与司法审判职责截然无关的经济社会职责,有的法院找案源、抢管辖,等等,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总的来说,这一时期,人民法院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维护了人民群众


  

  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超职权主义司法功能现象,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随着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颁行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既往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其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逐步引入,法官对诉讼过程的职权干预被削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得到加强。比如,强化当事人的举证及证明责任,赋予当事人诉讼利益处分权,确立调解自愿原则,明确民事案件二审为有限审,庭审中引入质证和辩论程序,等等。这对于保护当事人诉权,对于法官公正高效解决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矫枉过正和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分推崇的现象,导致司法制度及其运行与中国国情条件产生了不相适应的状况,特别是少数法官没有能够正确把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关系,片面地强调司法的绝对中立和绝对被动,单纯地“坐堂问案”,简单地运用证据规则,机械地适用法律,削弱了司法的实体公正,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在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问题上,采取了相对限缩的立场[3],更多地表现出过于克制的倾向。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大变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面对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司法解纷机制愈发显示出与变革时代不相适应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能动司法作为一种颇具特质的司法理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这一时期,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等司法理念,强调宽严相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司法群众路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司法政策,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人民法院正在回归能动司法,积极回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调整司法理念,改进司法方式,完善司法制度,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别是2008 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加强司法应对,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可以这么说,坚持能动司法,是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亮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