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正当化

  

  第三,包容性过程。这里的包容应是规则和程序意义的包容,首先意味着对少数的尊重和把异议与反对纳入制度性公共论辩框架,给少数、异议者、另类者、反对者以话语和抗辩的空间和机会。其次意味着把冲突甚至激烈的社会冲突纳入(法律的或非法律的)规则和程序框架,使社会冲突解决规范化、程序化甚至技术化。因而,论辩规则、谈判机制、司法或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公民诉愿程序以及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表达权实现提供条件的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极其重要的。


  

  第四,话语过程。这意味着现代社会治理是建立在理性话语而不是暴力之上的,因此,信息分享和话语沟通应贯穿管理过程。而且,话语过程不是强势一方自说自话,弱势一方只输出“听从”功能,而是对话的过程,是平等的商谈、论证、抗辩、交涉。因而,对话商谈规则、论证规则、理由说明规则、谈判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异议尊重和纳入机制、冲突的规范性解决机制的完善以及公共论坛的设置等,是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着力为之的。


  

  第五,理性过程。公开、参与、包容、话语过程本身就是理性的,理性还意味着社会管理创新在过程上应尽可能符合理性、逻辑和常识,如公共事务的处理必须公开进行,受决定影响者应能参与决定制作过程,决定者中立,立法和决策不应有使特定某人因此受损或获益之刻意,决定应建立在充分信息和论证基础上,程序设计应考虑人的功利计算,等等,它们所以被视作正当过程,不止因为它们体现对尊严的尊重,也与最基本的理性计算、逻辑和常识相契合。


  

  第六,反思性过程。如前所述,过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反思性,正当过程因公开、参与、包容、话语和理性等要素的充实而具有更自觉的反思和回应性。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对话商谈、论辩谈判、理由论证、信息反馈、决策或立法的修补废、权利救济、政府问责、国家赔偿等机制的设置,促使国家、社会和个人在互动博弈与交涉妥协中反思各自的诉求和主张,在不断的试错和校调中做出各自理性的回应,使社会管理成为真正的互动善治过程。


  

  其次,社会管理创新切近过程正当化的进路还包括对过程正当化实现条件的营造,条件是多方面的,限于篇幅,这里只简要强调如下三点。


  

  第一,区隔与分权。其是指私域与公共空间的区隔、公共空间中社会自治与政府介人的区隔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分权、社会与国家的分权、国家权力之间的划分和制衡。没有这种区隔和分权,别说是社会管理创新,甚至真正意义的社会管理乃至社会本身都不存在。而这种区隔和分权在当下意味着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革,显然,政治的解决具有先决意义。在这种变革未能从根本上发生之时,应特别强调这样两个原则:一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管理介入的辅助性。社会管理首先应是社会自治,只有在涉及公共事务而仅靠社会自治又无法完成时,国家动员政治、组织、财政和物质资源的介入才为必要。二是国家权力在思想道德观念领域的无为和克制。政府对意识形态、思想道德、舆论的纯化与净化[17]的所有努力都是有悖于现代社会治理的法理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