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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正当化

  

  首先,社会管理创新切近正当化过程的基本进路是对过程本身的塑造,这一过程应被塑造为公开性过程、参与性过程、包容性过程、话语过程、理性过程和反思性过程。


  

  第一,公开性过程。公开、透明、开放是现代社会善治的基本要素,[14]其所体现的公共理性是现代统治和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不仅如此,公开本身还是一种反思纠错机制,它使得管理决策和行动被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不敢过于恣意,也使得失误更易被发现和纠正。这里所强调的公开性过程意味着:(1)社会管理的决策和行动,无论来自社会自治组织抑或来自政府特别是政府时,都应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且保密的范围、期限、方式都应以经由正当程序(即公开、透明、充分论证、互动参与的程序)制定的法律为据。这意味着,公开特别是政府资讯信息的公开应是制度性、程序性安排,不得由政府自行决定,更不得滥用“涉密”借口。[15](2)公开不只是指公共决策结果的公开,尽管这也是必需的;公开性过程特别指向的是决策制作过程和程序本身的公开。因为使个人或公众对与自己利益关涉的决策过程一无所知却要承受决策带来的后果(无论有利抑或不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漠视和侵损。(3)公开还意味着传媒的开放,即以宪法所确认的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为据而形成的公众可以利用的公共论坛或言论空间的开放。开放的前提是媒体的独立、社会化和切实的法律保障。媒体就其本性而言是属于社会的,是市民社会的特殊成员或代表,应拥有相对于官方的不依附地位和独立属性。因而,为言论、出版、新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制定真正保障表达自由的《出版法》、《新闻法》是题中之义。(4)公开应体现为一系列具体机制的设置,包括资讯信息特别是政府资讯信息(尤其是涉及过程和程序的资讯信息)的公开机制以及不依法公开的责任追究机制、信息的自由获取和传播机制、公共论坛的开放机制,等等。为这些机制的设置提供条件和便利,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不能有效履行,应有法律上的投诉和问责。


  

  第二,参与性过程。现代社会管理是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就公共事务、公共选择采取互动行动的过程,因而参与是其关键词。这种参与是自由、平等、实质性参与。第一,自由参与首先意味着个体和公众的参与是自由自愿的,既不被强迫也不受非法限制;其次意味着参与不只意味着同意和承认,也把异议、反对和批评制度化地包含在内,因为“只有当承认和异议同时制度化时,承认才能成为排除了超越之力的法治秩序的真正可信的价值根据。”[16]第二,平等参与首先意味着同样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个人、社会组织和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选择方面拥有平等的参与权,是平等的公共决策选择的参与者。在利益、价值多元态势下,没有真理和正确的事先预设,有的只是在正当过程、沟通理性和论证规则安排下不同主张诉求的论辩、交涉和妥协,以及经此达成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因而所谓谁主导谁参与的设定其实暗含了谁当然握有真理的前提预设。其次意味着参与是公平的,它包括决定者的中立地位、信息和证据的对等和公开、类似情形类似处理和对少数反对派、弱者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以特别的权利武装。第三,实质性参与意味着参与应实质性地影响结果,程序的结果必须从程序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程序的结果中包含程序参与者的参与因素。为自由平等实质性参与设置和完善一系列具体机制,如立法辩论、立法游说、立法和行政听证制度,论证、商谈和谈判规则,决定者中立、案卷排他、说明理由制度等,是社会管理创新特别需要努力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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