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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正当化

  

  社会管理创新之所以应关注过程,以过程本身的正当化为取向,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过程具有实在性。在“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经典命题和黑格尔绝对观念自我发展过程及其外化的体系化表述中,在马克思“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4]和恩格斯“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5]的论断里,都表达了“世界是发展过程”的思想,强调了世界的过程性。而在现代着名哲学家怀特海创立的过程哲学[6]中,过程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实在,[7]“世界的实在性在于它的过程性,过程就是世界,世界就是过程;过程就是实在,实在就是过程”。[8]过程哲学将过程做本体化处理的哲学解释对于我们认识过程和程序本身的实在性和相对独立性极富启发意义,对于我们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取向同样颇具助益。显然,管理不在于管理主体,也不在于管理对象,而在于关系和过程。过程不是达成外在目标的工具,其本身就是实在,社会管理在制度安排、决策选择、规则设置和程序设计中就不得无视过程,将过程视作结果的附庸,而必须关注过程,认真对待过程,不断充实过程要素,使过程不断正当化。


  

  2.过程具有当下性。过程的实在性引申出当下性和现实性。过程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是特定时空中的每一当下,每一当下的现实实在。相对于结果的未可预期或目标的宏大悠远而言,过程是更为切实、当下和现实的,是可感可见可欲可触摸有质感的,因而是更能够被寄托现实期待也更可能被兑现和实现的。社会管理创新作为过程,其实在性就体现为一个个相对确定的当下的现实过程,体现为有关社会管理的每一项公共决策、立法、行政决定、司法裁决、自治规则的制作和实施过程,体现为在这样的决定的制作和执行过程中每一主体特别是个体和作为个体集合的社会群体的地位及如何被对待。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和价值正是通过这一个个当下的现实过程实现的。不仅如此,对可见的当下的过程的评价尺度和标准也更易沟通和获得共识,所谓“看得见的正义”正是此意。


  

  3.过程具有可控性。过程的当下性在相当意义上意味着可控性。但过程的可控不只在于其可见可感可直接亲历,过程的可控还在于过程是实时、连续、累积、前一环节对后一环节构成牵制关系的,因而过程控制[9]是过程本身的牵制性控制。不止如此,过程本身具有条件性和开放性,包含着一系列动态变量和条件,受不同变量和条件对比关系的左右,生成的结果是不确定、未可预期的;但同时,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存在可测量、可调整、可控制的节点,可以进行条件和要素投入输出的调整,从而使得结果的生成在相当程度上变得可控。现代社会管理作为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互动过程,在时间维度上,每一互动环节都对后一环节构成牵制;在空间维度上,个人或社会与国家分化的程度以及相互关系纳入法律框架的程度等都作为相当重要的条件变量控制着社会管理目标的生成。显然,人们能够更确定地把握的更可能是过程本身,甚至可以说,控制了过程,也就在相当意义上控制了结果。借助于过程的可控性以限制和修补实体内容和结果,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明智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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