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一是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对象。监督谁应该首先明确,是仅仅局限在监狱和法院,还是包括监狱和法院在内的所有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有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如负责保外就医监管的社会公安部门等),使检察监督有法可依。
二是详细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第一,在程序上增强减刑、假释的透明度,推行公示制度,让罪犯和社会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实现阳光执法。第二,构建裁前听证制度。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法院应在裁定前到监管场所公开听证,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本人和罪犯代表参加,可以参照庭审程序方式,由法院对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执行机关、罪犯本人、罪犯代表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将拟定同意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在狱中公布。裁前听证的好处是有利于改革过去封闭的书面审方式,便于同步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先选择部分罪犯试行听证,然后逐步推开。第三,给予罪犯一定的参与权。在减刑、假释的程序设计中,要给予作为结果承受者的罪犯的一定诉讼权利,如享有申请权、辩解权、申诉权和司法救济渠道等,使罪犯摆脱完全被人操纵的命运,维持法律关系平衡,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三是详细规定各种监督方式。第一,将抗诉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确定为检察监督的两种法定方式,在“减假保”裁决前发现不当或违法的以提出纠正意见的方式进行监督,裁决后发现不当或违法的使用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并将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的法定时间统一规定为1个月。另外,对于过了法定期限发现裁定不当的,根据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应当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建议权,对于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特别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的罪犯,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报请法院裁定减刑或假释,其好处在于有利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调整国家刑罚执行体系,加大检察机关的参与程度
一是法院应当专门负责审判工作,不负担其它法律职责。法院是司法裁判机关,司法裁判的权威与公信力是法院的生命,专一的裁判职权、公正的裁判是其最基本的司法生命。除此之外,法院不应再有其它职权,尤其是涉及其它性质的权力,比如一定的刑罚执行权(没收财产、死刑等),充分体现法院公平、正义的神圣形象。法院参与刑罚的执行以及提交相关机关追究犯罪刑罚的做法,势必给公众以法院与追诉犯罪的机关一样,共同配合,审判是走过场的嫌疑。因此,法院应当专司审判职能,将影响其中立地位的刑罚执行权力交付给有权执行机关执行。
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刑罚申请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最重要的职能就是追诉犯罪,使有罪之人得到应有的刑罚惩罚。检察机关积极的起诉与追诉犯罪,就是其职能的鲜明特色。对于经过法院定罪判刑的犯罪分子,申请刑罚的执行,监督刑罚的实现,正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职能的自然延伸,也是实现追诉犯罪目的的真正落实。所以刑罚执行的申请权理应是检察机关起诉职能的应有之意,也是其追诉犯罪职能的自然延伸。
三是保证法院对变更刑罚执行的裁判权,保证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有优异表现的,为实现刑罚改造罪犯的目的,确有必要予以刑罚的变更。这种刑罚的变更情形,是对原来裁判刑罚的变更,涉及法院的量刑权的行使,所以,刑罚改变的裁判权力应当属于法院,其他机关不能行使。虽然刑罚具体执行机关是具体刑罚的直接执行者,但求刑权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基本内容,执行机关若有求刑变化需要时,应当申请检察机关介入以实现求刑权。通过犯罪追诉机关的介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保证公正,同时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监管场所发生职务犯罪案件。 的云顶赌场都是赫赫有名的。那么对于官员出境赌博该如何处理呢?我国在打击赌博方面还是很坚决的,很多省市对于官员出境赌博都有严厉的明文规定,如沈阳和西藏颁布的“禁赌令”:凡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经发现,一律免职。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不光从党纪方面来处理官员出境参赌行为,应该从深层次考虑到其出境参赌是否有其他的犯罪行为,是否利用赌博来洗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