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系。“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即取得“黑钱、脏钱”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有一定的联系,是指没有先前的“黑钱、脏钱”就没有后期的“洗钱”;两者的严格区别在于,先前取得“黑钱、脏钱”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后期的“洗钱”行为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通谋,在客观上也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②]具体本案中,蓝甫通过赌博将巨额受贿“黑钱”洗成“白钱”,应该将该行为从受贿行为中单独列出,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对与此类案件就应该以受贿罪和洗钱罪进行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5、如何正确分析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境外赌博和洗钱之间的关系?
从蓝甫案中我们看到了利用赌博进行洗钱的方式,如何才能从根源上做到防止腐败资金外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参赌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现在在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赌博是合法的,都设有合法的赌场,如澳门,美国的拉斯维加斯以及泰国曼谷刑罚变更执行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在交付执行或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而依法改变或调整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内容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刑罚变更执行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直接影响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依法担负着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重要职责,应当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和加强这项工作。
一、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主要包括:
(一)死刑的变更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死缓的变更执行
死缓是指判处罪犯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缓的变更执行又可分为死缓的减刑和交付执行死刑两种情形。
(三)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客观情形,不宜以监禁方式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放到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三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刑罚。
(四)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