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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所以根据《刑法修案(六)》,行为人如果明知是贪污贿赂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一定方式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则定性为洗钱罪。在蓝甫案中,蓝甫明知是其受贿所得的赃钱,企图通过赌博掩盖赃款的性质,多次出境参赌,通过将其所谓“逢堵必赢”的赌资筹码兑换成现金,顺利地将“黑钱”洗成“白钱”。蓝甫着力渲染的赌战风云,不过是为自己洗钱的一种说辞而已。两害相权取其轻,尽管参赌同样是违纪行为,但如果能够以此为黑金找到来由,洗脱自己要杀头的受贿罪名,违纪也就无足轻重了。所以如果该案放在现时,就不是简单的定为受贿罪了,就应该单独考虑到蓝甫洗钱的犯罪行为了。


  

  《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也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利于防止腐败资金外流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不断上升,日益猖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反洗钱的打击力度不够。加大对洗钱打击的力度,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控制和遏制,是从下游堵截遏制上游犯罪。从蓝甫案中可以看到犯罪人是如何通过赌博将受贿的赃款变成所谓的赌博赢来的钱,掩盖受贿的事实。如果不是有人证明蓝甫在赌场并没有“百战百胜”,蓝甫很有可能就将黑钱洗成白钱,在调查时最多以参赌违纪来处理。原因就在于,以前并没有把贪污贿赂罪归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蓝甫有了用赌博来洗受贿所得的赃钱是违纪行为,还不构成洗钱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而且可以很好地掩盖了其受贿事实。由此可见,将贪污贿赂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内,最现实的意义就是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有效威慑以及有效地防止资金外流。


  

  2、利用赌博(或博彩)进行洗钱的界定以及实质?


  

  2009年11月1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就明确规定“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该司法解释就从侧面认定了赌博也可以成为洗钱的一种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官员都是受过一定教育的,智商也应该不低。从官员成长的轨迹和环境,以及他们所受到的教育和环境影响,都不足以使他们一下子从高官蜕变成赌徒。为何蓝甫比职业赌徒还红眼,上百万的去参赌,毫不心疼,难道真的是因为他是赌场上的“常胜将军”?唯一的解释就是钱的驱使,而且要是干净的钱,能让他不用受刑事追究可以胆大放心地使用的钱。从表面上看,无法看出蓝甫是怎么通过赌博洗钱的,正如陪他参赌的官员所说蓝甫在赌场上基本是输的,那输了还有什么钱可洗?这就必须揭开赌博的面纱,看到洗钱的真正内幕——如果是高手,他拿着1000万筹码进场,输掉100万后离场,要求赌场把剩下的900万打进他的账户,他已经为将来可能的追查设置了障碍。因此,人们只注意到这些人在不停地输钱,但相对于标准洗钱模式中的大量损耗,赌场洗钱的风险常常会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在澳门赌场的贵宾房,有意行贿的老板们要与他请到赌台前的政府官员暗通款曲,就会不经意地将一枚价值100万港币的筹码放入官员的筹码堆中,这枚筹码不过一块饼干大小,赌博结束后筹码就可以变现,变成干净的钱,不再是受贿的赃款;而且动作隐蔽到整个行贿过程只有他们两人心知肚明,即便将来引出祸事被行贿者反咬一口,这笔钱的来龙去脉也是无据可查。而对于高官自己是如何携带赌本至境外参赌的问题,一般高官自身是不会携带巨额现金的,而是通过另一个洗钱工具——“地下钱庄”,将洗钱者人民币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支付的外币数量,直接兑换,如果接受洗钱者兑换及转存境外的委托,即通知境外合伙人,由后者从境外的银行帐户中支付外汇到洗钱者指定的帐户上。同时在国外,赌博场所虽然受到严格控制,但仍可合法营业。洗钱者也可以用大量小额现钞的黑钱购买赌博筹码,在小赌一番后立即将筹码兑换成大钞。另外,洗钱者也可以将黑钱存入赌场帐户内,在赌场逗留几天后,离开时,要求赌场开立支票,随后再兑换成其它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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